XX食品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XX食品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一般行政处罚
检索主题词: 超标排放、水污染、以案释法、案例
案例报送单位: 相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一)2023年1月9日,相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针对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推送XX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2023年1月8日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COD日均值超标0.35倍情况开展现场核查,通过调阅自动监控设备及生态环境部国发平台历史数据发现,XX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月8日,XX公司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COD日均值超标0.35倍(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标准为500mg/L),超标期间排放废水9m³。
(二)根据XX公司提供的2022年12月30日化学需氧量
COD自动监控设备比对检测报告、运维记录及第三方运维监管单位现场对化学需氧量COD自动监控设备质控样考核结果显示:2023年1月8日,XX公司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COD日均值超标期间,化学需氧量COD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正常。
【调查与处理】
2023年1月9日,淮北市相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对现场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后,于该公司办公室查阅了相关资料,并对部分资料复印取证,同时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签字确认。后于相山区生态环境分局会议室约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针对该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事做进一步调查,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2023年3月16日,相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XX公司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北环(相)罚〔2023〕4号),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法律分析】
XX公司废水总排口化学需氧量COD日均值超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推送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超标信息为线索,及时进行现场核查,通过调阅历史监控视频、国发平台历史数据、查验在线设备校验证书等方式固定证据,形成了“线上+线下”组合拳,不仅加强了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的监管,还充分发挥了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在环境执法中的作用,提高了执法科技化水平和执法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