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检察院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一)
朱某某申请立案监督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立案监督
案例报送时间: 2023 年 9 月 5 日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 董强 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审稿:(实名,逐级) 杨萌慧 第四检察部主任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
(备选检索主题词:如以案释法、普法、案例、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案例报送单位: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泉山路55号
邮编:235000
电话:0561-3190995
二、 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朱某某申请立案监督案,申诉人朱某某,系张某某涉嫌重婚罪被害人。
朱某某与张某某于2016年4月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21年11月,张某某向相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21年12月,经相山区人民法院调解,张某某与朱某某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一致并调解离婚。
2022年10月14日,朱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前夫张某某与卞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名义同居,涉嫌重婚罪。2022年11月14日,公安机关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淮相公(刑)不立字[2022]93号不予立案通知书。朱某某不服,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均维持原决定。朱某某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调查与处理】
该院在接到申请后,成立由院领导包案办理的办案组,通过接访申诉人、调阅公安卷宗、询问办案人员、组织开展案件研讨会等方式对该案进行全面审查。经审查,该院认为,公安机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申诉人朱某某的申诉理由不成立。
为推动信访矛盾实质性化解,经征得申诉人同意,该院决定通过上门听证方式就该案进行释法说理。为充分保护困难妇女合法权益,听证会邀请相山区妇女联合会主席等作为听证员参与听证。在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听证员一致认为公安机关决定并无不当,并从法、理、情等多方面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和劝解,鼓励其要勇敢向前看,回归正常生活,抚育子女健康成长。申诉人当场流下激动的泪水,表示接受检察机关处理意见,并承诺息诉罢访。
【法律分析】
重婚,顾名思义就是婚姻关系的重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发布的《关于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上述批复虽已于2013年1月14日被废止,但其内在精神与刑法关于重婚罪的规定是一致的,其废止不影响对重婚罪的认定。在实践中重婚主要表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定婚的重合、前婚姻是法定婚与后婚姻是事实婚的重合等。法定婚,是指双方满足法定结婚条件并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婚姻;事实婚,是指双方以夫妻名义长期生活在一起,且周围群众也认为双方存在夫妻关系的婚姻。
该案中,申诉人主张张某某构成重婚罪,需查证张某某是否符合上述两种情形之一。关于张某某与卞某某是否构成法定婚,经公安机关侦查,根据淮北市相山区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截至2023年2月6日,未查询到卞某某在淮北市相山区婚姻登记处的婚姻登记信息,即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某与卞某某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故不存在两个合法婚姻的重合。关于张某某与卞某某是否构成事实婚,目前仅有申诉人朱某某本人的言辞证据,而当事人张某某、卞某某等均予以否认,且经公安机关走访申诉人所提供的酒店、村庄等相关场所工作人员,均未发现张某某与卞某某存在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情形。同时,根据濉溪县妇幼保健院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截至2022年12月29日,该单位未查询到卞某某子女出生信息及《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信息;根据淮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具通报,截至2023年2月8日,该单位未查询到卞某某子女既往疫苗预防接种信息。根据已有证据,不能认定张某某与卞某某存在事实婚姻的情形,也就不存在前婚姻是法定婚与后婚姻是事实婚的重合。因此,公安机关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张某某与卞某某在张某某婚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决定对朱某某报称张某某涉嫌重婚罪一案不予立案。
【典型意义】
一、院领导包案办理,充分听取申诉人意见,及时处理申诉人合理诉求。主动人民监督员等社会第三方参与办理信访案件的全过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将公平正义“晒在阳光下”,将信访工作重心放到前期审查和后期释法说理上,力争办结一件、息诉一件。
二、针对申诉人具体情况,以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为做好妇女信访工作出发点,邀请妇女联合会同志共同开展上门听证释法说理工作,不仅能够减轻当事人诉累,更有利于借助专业力量工作做好信访矛盾化解工作,帮助困难妇女尽快摆脱生活困境,实现检察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