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正常运行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1日,相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针对淮北市大气办交办关于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XX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XX公司维修车间内近期有调漆行为,地面有油漆滴落痕迹,现场有多个未密闭的漆桶(桶内装有原漆)及调漆工具堆放在维修车间地面上,维修车间散发油漆气味。另经调查,XX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在未采取任何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情况下,自行在维修车间进行调漆工作。
【处理结果】
XX公司未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XX公司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零捌拾元整。
【案情解析】
(一)案情分析
该案在办理过程中,对XX公司未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相对应的法律适用上存在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XX公司未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符合《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四)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的规定。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XX公司未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应当予以处罚。该案采纳了第二种观点,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上位法,优于《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有明确专用条款,条款内违法主体行业与该案当事人经营行业更贴合。
(二)法律适用
该案在办理过程中法律适用问题是一个难点,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还是《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存在很大困惑。XX公司未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给予处罚。
该案件所涉当事人为小微企业,违法行为轻微且持续时间短,加之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本案经过局案件集体讨论会讨论后,最终一致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该案执法程序规范、证据充足、法律适用准确。处罚时结合具体行业特征,同时统筹考虑小微企业营商环境与环境保护因素,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示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