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不服不予办理规划许可行政不作为案
——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以案释法】不服不予办理规划许可行政不作为案
一、案情介绍
2018年11月27日,袁某(申请人)通过EMS快递方式向X市规划局(被申请人)递交了《关于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的申请》,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组织科室工作人员进行了核查,但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历史遗留问题,尚存在其他不能办理规划许可的事实,如土地现状使用性质与土地证载不符需变更土地性质问题,项目规划许可存在严重的信访问题申请人承诺解决却始终未予解决问题等,被申请人也曾多次向申请人口头告知不能办理规划许可及不能办理的理由。但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出书面回复。
二、处理结果
X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X市规划局未完全履行职责行为违法,并责令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职责。
三、案例评析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法》第三
十八条规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向X市规划局递交《关于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中的申请事项,属于被申请人的管辖范围;被申请人收到《关于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后对申请事项组织人员进行了核查,被申请人应当将办理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但是被申请人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也没有证据向申请人证明已经履行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
实践中,通过邮寄方式收到的申请事项纳入线索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核查后,对申请人进行当面口头告知或电话告知即认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导致申请人以行政不作为为由,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造成行政行为违法。因此,职责部门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加强对执法人员和执法事项的规范管理,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程序,避免行政不作为或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