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检察院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淮北市检察院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以案释法案例
案例报送时间:2023年5月15日
供稿:淮北市濉溪县检察院 刘长生
审稿:
检索主题词:暂予监外执行、哺乳期
案例报送单位:淮北市检察院
二、案例正文采集
濉溪县检察院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
【案情简介】
吕某某,女,因盗窃罪于2022年4月15日被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吕某某在案件审理期间以其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查,吕某某于2021年7月12日在宿州百佳妇产医院生育一女周某某,现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6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罪犯吕某某被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2年4月26日起至2022年7月12日止。
【调查与处理】
我院在收到法院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进行了审查,经查,罪犯吕某某确系哺乳期妇女,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法院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没有征求我院意见,导致我院未对该案进行同步与全程监督。2022年4月27日,我院向濉溪县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指出法院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应将相关材料送至我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征求意见,保证程序合法。
【法律分析】
2022年4月15日吕某某被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当时吕某某产女不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