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守法治信仰 弘扬法治精神
2020年,注定是载入史册的一年,这一个春节,新冠病毒牵动了全国每一个人的心。“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各地区迅速开展联防联控工作,全力阻止疫情蔓延,涌现出无数抗疫英雄。但也有少数人行为不当触碰了法律红线,成为了违背法律的“逆行”罪人。近日,淮北某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疫情期间发生的谎称能采购到防疫物资利用网络诈骗钱财的违法犯罪案件。
在疫情肆虐下,口罩成了人民群众生活的必需品,一些不法之徒瞄准这个“商机”,趁机诈骗。1月31日,家住烈山区烈山镇的李某在社交软件平台看到有人发布售卖口罩的广告。她想到当前市面口罩紧张,家里存货也即将用完,便通过该广告添加对方为好友,打算购买口罩。在和“卖家”沟通后,李某先后向对方转账500多元用于买口罩,但“卖家”迟迟没有发货,李某想着现在疫情期间物流较慢也就没在意。等到2月4日,李某惊讶地发现自己已被“卖家”拉黑,这才意识到被骗,于是连忙报警。接到报警后,所属公安分局迅速开展侦查,在市局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快速锁定嫌疑人。随后民警连续作战、走访摸排,最终于2月10日晚8时许,在濉溪县城一小区内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赵某。
经侦查,犯罪嫌疑人赵某自疫情发生以来,利用社交软件发布售卖口罩的虚假信息,先后以同样手段实施诈骗6起。赵某对其以卖口罩为名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月25日上午,相山区人民法院采用远程提讯系统,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口罩诈骗案,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先后实施诈骗3起,骗取财物合计人民币34.18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间,被告人赵某某谎称其有稳定的医用一次性口罩、N95口罩来源,通过微信兜售口罩,将收到的被害人货款用于网络赌博挥霍等,在被害人催收口罩时,采取给被害人寄送零食的方式拖延,随后变更手机号码、微信等联系方式,使被害人无法与其联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利用网络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赵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销售疫情防护用品事实,诈骗他人财物,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面对个别不法分子利用疫情实施违法犯罪的案例,再次给人民群众敲响警钟,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防范意识,警惕不法分子借疫情实施诈骗。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口罩、消毒水等防护用品,不轻信所谓的“代购”“特殊渠道”等虚假信息。在遭遇诈骗后,要注意保存相关聊天、转账记录,及时拨打110报警或者到就近的派出所报案。
法治的基础在立法,但法治的关键在执法。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法治的重要性更为凸显。所以,只有加大群众普法宣传力度,提升法治意识,积极引导群众依法配合,疫情防控就会更严谨有序,成效也会事半功倍。当然,实施过程中,任何防控措施都不可随心所欲、闷头乱干,应以法律为准绳,在法治轨道上把工作做得更科学规范、周密细致。疫情期间,司法机关对抗拒疫情防控措施、造谣传谣、销售伪劣防疫物资等犯罪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既从快从严查办涉疫情犯罪案件,有力维护了社会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又切实把握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