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局2024年1月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照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显示的金额收取运费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时间: 2023 年 1 月 15 日
供稿: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储继龙
审稿: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王青华
检索主题词: 以案释法
案例报送单位: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址: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孟山北路72号
邮编: 235000
电话: 0561—3069028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8日9时10分左右,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八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投诉转交工单,皖FDT**77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涉嫌未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取费用。(乘客反映2024年1月8日0点45分左右,乘坐出租车皖FDT**77自国购广场至万达停车场,计价器显示6元,实际收费10元,认为不合理,要求给予核查。),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涉嫌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照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显示的金额收取运费。
【调查与处理】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八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调阅该时间段相关视频资料进行核实,并制作询问笔录等相关行政执法文书,驾驶员高某承认反映人投诉的情况属实。出租汽车驾驶员高某未按照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显示的金额收取运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人员告知驾驶员高某,其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00元罚款。
【法律分析】
立案依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持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上岗,并遵守下列规定,按照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显示的金额收取运费,但与乘客另有约定的除外。
处罚依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未按照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显示的金额收取运费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规定,为乘客提供优质服务,切勿以身试法。出租汽车企业应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法律法规、安全教育培训,提升服务质量,展现出租汽车行业良好形象。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