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时间: 2024 年 1 月 22 日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 市应急管理局梁敏洋
审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词: 以案释法、特种作业、行政处罚
(备选检索主题词:如以案释法、普法、案例、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案例报送单位: 市应急管理局
地址:淮北市相山区人民中路316号市传媒中心8-9楼
邮编: 235000
电话: 5255527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7日,市应急局对淮北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现场抽查发现一名电工未持有低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并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淮)应急现记〔2023〕11号)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淮)应急责改〔2023〕11号),责令企业整改以上问题,并要求其配合调查。
市应急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8日依法对淮北鸿易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胡伟、法人刘原源、安全管理人员杜庆伟进行询问调查,均承认存在相应的问题,并进行积极整改。
【法律分析】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以上情况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给予该公司处人民币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要求,更是安全生产的基本“防线”,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执行,决不能侥幸心理,对有关规定置之不理。上述案例中,由于企业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坚持持证上岗安全作业,不仅是工作岗位基本要求,更是对员工生命安全的尊重。加强安全管理、杜绝事故隐患,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号上,更应当落实到每一个环节中。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强化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督促企业员工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学好《安全生产法》,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定期排查事故隐患,采取措施切实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