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某有限公司超限超载装载货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时间: 2025 年 6 月 17 日
供稿: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储继龙
审稿: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王青华
检索主题词: 以案释法
案例报送单位: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址: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孟山北路72号
邮编: 235000
电话: 0561—3069028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14日19时20分左右,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相王停车场接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执法人员移交一辆车牌号为黄赣C***61的四轴重型货车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该车辆装载物为煤矸石,经公安交警部门称重检测黄赣C***61四轴重型货车总限重为31吨,实际车货总重为89.59吨,超限58.59吨,超限率为189%。黄赣C***61四轴重型货车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违法行为,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已另案处罚(案号:皖淮北交执罚〔2025〕2800032号)。
【调查与处理】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黄赣C***61四轴重型货车驾驶员和受托人的询问材料,确定黄赣C***61四轴重型货车装货地点为淮北某有限公司租赁的淮北某货场。执法人员对淮北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进行询问,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承认其公司于2025年5月14日为黄赣C***61四轴重型货车超限超载装载货物。经调查核实,淮北某有限公司超限超载装载货物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人员告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其公司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其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认定情节为一般,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立案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超限超载装载货物。
处罚依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货运站装载造成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并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典型意义】
货运源头超限超载装载货物绝非简单的“多拉快跑”,其本质是一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破坏公路基础设施、扰乱运输市场秩序、挑战法律权威的严重违法行为。《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超限超载装载货物。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在货物装运场地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车辆进行装载,确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厂、不出站,坚决杜绝各类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