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交通运输局第三季度法治宣传教育典型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以案释法
案例报送单位:淮北市交通运输局
供稿: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王青华
审稿: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马征凯
检索主体词:工程质量领域、违法施工、施工中偷工减料
二、案例正文采集
河南锦达建设有限公司在施工中偷工减料行为案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1日,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市交通运输局安排,对 2019年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03标段)公路质量问题进行调查,执法人员王岳辉(执法证号34060012)、李雪红(执法证号34060014)调查发现:施工单位河南锦达建设有限公司(简称锦达建设公司),其中(濉刘路—大储家)段施工工序报验单显示单位路面自测厚度均在20CM以上,而省交通运输厅巡检报告显示,对濉刘路—大储家项目水泥混凝土面层取芯3个,芯样厚度实测值分别为K0+500处19.3厘米、K0+900米处13.5厘米、 K1+300米处16.2厘米,均低于设计值(20厘米)且两个低于极值(18.5厘米),因此,施工单位涉嫌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存在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价款是11983519.79元。
【调查与处理】: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通过询问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工程现场负责人,调取全省农村公路巡检报告等证据,查明了锦达建设公司在施工中偷工减料行为。锦达建设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执法机构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对其进行处罚。
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 2020年8月12 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皖淮北交罚[2020]2100016 号)(简称《2100016 号处罚决定》),查明:锦达建设公司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存在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419423元的行政处罚。执法支队依法将《2100016 号处罚决定》送达锦达建设公司。
锦达公司不服执法支队作出《2100016号处罚决定》,2020年9月14 日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复议,2020年11月11日市交通运输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淮北市交通运输局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依法作出作出皖淮交复决[2020]1号《交通运输行政复议决定书》(简称《1号复议决定》):本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皖淮北交罚(2020)2100016号。《1号复议决定》认为,淮北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出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度,作出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市交通运输局决定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锦达建设公司不服被告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交通运输局作出的《交通运输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20年12月1日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0621行初273号决定书,驳回原告河南锦达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随后,河南锦达建设有限公司自觉履行缴纳了41.9423万元的罚款。
【法律分析】:
一、交通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造成的影响与危害
1、影响质量。由于材料换了,造成整体质量下降,不该返工的返工。2、工期延时。由于偷工,由于功夫不到位,导致施工进度加快了,但是也有时候造成工期赶了,导致需要返工,增加了成本。3、容易出现生命危险。一般的安全材料在正常施工时是没有危险的,但是由于施工的工艺不对,少做了,都会影响安全性,特别是桥梁、涵洞及交通公路工程安全附属设施的施工等。
二、案件处理相关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典型意义】:
本案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根据《2019年全省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质量巡检报告》内容,锦达建设公司质量管控不到位,提交的施工自检数据不真实。工程档案资料未见路面厚度自检报告,施工工序报验单显示施工单位路面自测厚度均在20cm以上,与省级巡检报告明显不一致。省级巡检报告显示,濉刘路—大储家项目水泥混凝土面层取芯3个,芯样厚度实测值分别为K0+500处19.3厘米、K0+900处13.5厘米、K1+300处16.2厘米,均低于设计(20厘米)且两个低于极值(18.5厘米);K0+600-0+00段出现5条长约2.5米的横向裂缝;同时存在路面未灌缝、路肩未培土问题,已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省交通运输厅第一次巡查农村四好公路建设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全省公路进行抽样检测,其中锦达建设公司承建的公路多处发现不合格的问题,其濉刘路—大储家最为严重,交通厅要求改正,锦达建设公司没有及时进行全面整改,省厅再次整改验收问题仍然存在。该工程在全省造成极大影响,淮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自由裁量权标准认定属情节较重,故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锦达建设公司按工程合同价款3.5%的裁量进行处罚。
本案是我市第一起交通工程质检领域的行政处罚案件,是较为典型的工程质量领域违法施工的案例,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到行政相对人后,相对人向淮北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后,河南锦达建设有限公司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是一个经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