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司法局政府网站信息发布个人隐私保护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个人隐私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淮北市司法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为加强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淮北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办公室,主任由办公室主任担任,并制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对拟公开政府网站信息的个人隐私信息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具体范围内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不得公开涉及身份证号,手机号,金融账户,身体状况等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不同科室、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科室、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个人隐私相关信息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科室、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五条 各科室要增强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意识,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局办公室要做好审查记录和台账管理。不得发布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政策方针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不健康、虚假信息,杜绝政治错误、内容差错和技术故障。
第六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脱敏处理,即以摘要或选编等方式,对属于个人隐私信息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予以公开。
第七条 各科室、单位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个人隐私信息审查工作责任制,各科室、单位负责人为审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个人隐私信息审查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未严格执行个人隐私信息审查制度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局政务公开办会同办公室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中予以“一票否决”,并取消责任科室及科室负责人评优资格。
第八条 对违反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局办公室负责受理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本办法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