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司法局公文信息公开属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淮北市司法局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三条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主动公开的,应及时通过适当的途径发布。
第四条淮北市司法局办公室是负责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的机构,管理、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淮北市司法局公文的草拟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根据公文内容,对照《条例》要求,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不予公开的,在附注中应注明不予公开理由。
第六条淮北市司法局办公室在审核公文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
淮北市司法局办公室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要求,可协商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七条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
第八条多个机关联合发文时,应按照主办机关的意见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九条公文签发人的签发时间为公文类信息的生成日期。
第十条公文签发后,淮北市司法局办公室应按照其属性,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不予公开的信息应登记备案。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直接将该信息通过本机关的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全文发布。
第十一条淮北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局保密办应配合办公室做好公文类信息的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淮北市司法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执法文书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淮北市司法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