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淮政复〔2025〕382号
申请人:李某宗。
被申请人: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举报投诉信》履行答复职责不服,于2025年11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8日依法受理,于2025年12月8日通过制发《听取意见通知书》听取申请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案件是否受理程序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材料(邮政挂号信单号详见附件),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6日签收。然而被申请人截至2025年10月18日未告知申请人本案投诉是否受理。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1.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提起投诉举报时,已经明确提起投诉举报的原因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处置加害人法律责任。故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请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所规定的,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请求或对投诉举报线索的处置不服,均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等规定,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来维权救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投诉案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是否受理该投诉。然而截止期限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提起投诉举报时,已经明确提起投诉举报的原因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履行处置加害人的法律责任。故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请求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三项、第十五项等规定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逾期不予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请求或对投诉举报线索的处置不服,均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等规定,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救济。申请人一并请求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等规定,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并在案件审理期间为申请人在线阅卷提供便利,提供线上阅卷(或者邮寄卷宗)以确保申请人有实际权力提交相应的书面意见,以达到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请求的最终结果。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具有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置的职责。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条和《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被申请人是淮北市行政区划内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具有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置的职责。
二、被申请人依法尽到履职责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
2025年10月6日,被申请人门卫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举报投诉信。因当日处于法定节假日(国庆节假期),被申请人办公室于节后第一日(10月9日)将该举报投诉信转交至12315中心进行处理。
12315中心工作人员于10月9日上午将该举报投诉信录入全国12315平台。因被投诉举报人“淮北市某公司”位于杜集区,依据属地管辖原则,将投诉举报事项分流至杜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并通过平台短信方式告知举报投诉人,其举报投诉事项已分送至杜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后续将由该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并答复。
三、被申请人意见。综上,被申请人依法尽到投诉事项分流转办职责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由具体属地承办机关负责办理结果反馈。因此,本案申请人如因承办机关杜集区市场监管局未予回复投诉受理与否的结果,应当向杜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5年10月2日,申请人通过邮政快件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投诉信》。
2025年10月6日,被申请人门卫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举报投诉信》。
2025年10月9日,被申请人将该举报投诉信转交至12315中心进行处理,将投诉举报事项分流至杜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并通过平台短信方式告知举报投诉人,其举报投诉事项已分送至杜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后续将由该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并答复。
2025年10月10日,杜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后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有关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其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淮北市某公司的地址为安徽省杜集区东山路东侧,按照上述规定,应当由杜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处理;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将案件移送给杜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杜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视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投诉举报办理结果的行为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25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