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淮政复〔2025〕381号
申请人:杜某鑫。
被申请人: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未告知投诉案件是否受理行为不服,于2025年11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11月14日予以受理。2025年12月2日,通过书面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挂号信,称第三人销售的产品存在问题,截至今日,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具有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置的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条和《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被申请人是淮北市行政区划内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部门,具有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置的职责。
二、被申请人依法尽到履职责任。2025年10月6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履职申请书》,因当日处于法定节假日期间(国庆节假期),被申请人于节后上班第一日(10月9日)将该《履职申请书》签批至12315中心处理。12315中心工作人员于10月9日上午10时35分将上述《履职申请书》内容录入全国12315平台。因被投诉举报人濉溪县某食品加工厂位于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依据属地管辖原则,将投诉举报事项分流至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12315中心工作人员随后于10时41分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已分流至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后续将由该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并作出答复。
三、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同时向濉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0日就同一事项分别向淮北市人民政府和濉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份《行政复议申请书》仅被申请人不同,其他完全相同。濉溪县人民政府复议机构于2025年11月14日向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濉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濉复行受〔2025〕*号)。
四、申请人已经向濉溪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撤回。2025年11月19日,申请人向濉溪县人民政府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称“因本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故请求撤回对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濉溪县某食品加工厂所有的行政复议申请,请准许!”综上,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申请。
经审理查明:濉溪县某食品加工厂,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主管登记机关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挂号信(编号xb35******537)邮寄的《履职申请书》,主要内容:申请人购买被举报人濉溪县某食品加工厂一款食品,发现产品标签上没有标识春卷皮、鱼浆的原始配料,该标识违反了GB7718-20114.1.3.1.3的规定,且被举报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请求查处、奖励、赔偿等。
2025年10月9日,被申请人将《履职申请书》签批至12315中心处理。当日10时35分,12315中心工作人员将《履职申请书》内容录入全国12315平台;因被举报人经营场所位于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依据属地管辖原则,将投诉举报事项分流至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当日10时41分,12315中心工作人员通过短信向申请人预留手机号码(挂号信封上申请人电话)发送告知,主要内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您的举报编号*已分送至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并由该承办单位答复(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0日,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进行反馈,主要内容:申请人举报的濉溪县某食品加工厂一事,经核查,被举报人涉嫌违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立案调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相关规定,所形成的处罚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将在作出相关处罚决定后依法予以公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请自行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2025年11月10日,申请人就案涉举报事项处理情况,以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向濉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11月19日,申请人向濉溪县人民政府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载明:“因本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故请求撤回对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濉溪县某加工厂)所有的行政复议申请,请准许!”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监督申请及材料,被申请人答复书及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认定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需同时满足“行政机关具有相应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该职责”两项要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被举报人经营场所位于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其主管登记机关为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属地管辖原则,案涉举报事项依法应由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等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接收投诉举报的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分送有处理权限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材料后,经初步审查确认该事项不属于其直接管辖范围,于2025年10月9日将举报内容录入全国12315平台,并依据属地管辖原则,及时将案件分流移交至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移交当日即通过短信方式向申请人发送告知信息,明确告知举报已分送至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并提供了举报编号。据此,被申请人已依法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履行了转办、告知义务,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另,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0日就案涉举报事项,以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向濉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于2025年11月19日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为由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该行为印证了申请人已充分知悉举报事项由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承办,且其合法权益已得到相应保障。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25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