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监督告知书 淮政复〔2025〕356号
申请人:张某晓。
被申请人:濉溪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濉溪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濉复不受〔2025〕*号)不服,于2024年10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监督,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8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直接受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向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举报投诉书后不服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回复。向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3日作出*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上述案件没有利害关系,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申请人已在投诉举报书说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处置加害人法律责任,寻求救济,依法提起了本案举报投诉。申请人举报投诉信中的请求显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处置加害人法律责任,寻求救济。属于维护个人利益并不是为了公民利益。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指出: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77号指导案例中明确:就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向行政机关举报的,与行政机关的举报处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最高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并且用合格产品的钱买到不合格产品获得合格商品的权利被侵害是否立案处罚关乎申请人方民事诉讼收集诉讼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可以看出申请人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提供交易流水等材料证明,用于证明与本案投诉举报的处理有利害关系。属于《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应当受理的法定情形。
综上,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继而引发行政争议,其行为明显不当,请求贵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将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发挥主渠道作用,依法制发行政复议监督意见书,同时抄送濉溪县行政机关,维护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充分化解行政争议在源头,依法对负责人作出处分并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由该条规定可知,其目的是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市场监管,通过公众举报扩大违法线索来源,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从而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管格局。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因申请人提起的举报而启动职权,是履行维护市场秩序的行政职能,即保护的是不特定人的社会公共利益。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调查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且告知了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系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规定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实质上是针对行政处罚事项不予立案。在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并告知结果的情况下,其对被举报人是否立案进行行政处罚、如何处罚,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定受理条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适用依据正确。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7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经在法定期限内审查,于2025年10月13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于2025年10月13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监督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7月2日在某店购买响铃卷1包,认为依据GB7718,该商家应在食品醒目位置,清晰地标识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该名称未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未使用专用名称反映食品真实属性违反了GB7718。
2025年9月10日,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申请人的举报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以短信形式告知;9月19日,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申请人投诉举报某公司有关问题的回复》,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
2025年10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10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10月16日,申请人签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认为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告知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以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为由,作出*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告知如下:被申请人作出*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
申请人如不服*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建议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权利救济。
2025年11月14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