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监督告知书 淮复监〔2025〕342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濉溪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濉溪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濉复不受〔2025〕*号,以下简称*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9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监督,本机关于2025年10月9号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监督、撤销*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责令依法受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 年8月27日向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不服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经补正材料后,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7日作出5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以“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为由不予受理,申请人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作为举报人, 依法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被申请人是否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直接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实质上剥夺了申请人通过行政程序维护公共利益及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二、被申请人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的规定, 认定申请人不具备复议申请人资格, 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该条款并未排除举报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三、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未对举报事项进行实质性调查和处理,其不予立案决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综上,被申请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也不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监督申请,恳请依法予以监督并责令受理。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5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由该条规定可知,其目的是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市场监管,通过公众举报扩大违法线索来源,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从而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管格局。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因申请人提起的举报而启动职权,是履行维护市场秩序的行政职能,即保护的是不特定人的社会公共利益。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调查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且告知了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系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规定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实质上是针对行政处罚事项不予立案。在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并告知结果的情况下,其对被举报人是否立案进行行政处罚、如何处罚,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定受理条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适用依据正确。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27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后经补正,于2025年9月7日收到补正材料,经在法定期限内审查,于2025年9月11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于2025年9月13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监督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7月23日在某灰指甲店消费80元,认为该商家涉嫌“售假冒伪劣药品、使用未取得批准文号的药品、虚假宣传治疗效果、无任何生产厂家信息、无任何生产日期等违法违规行为”。
2025年8月13日,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申请人的举报;8月27日,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短信答复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
2025年8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9月1日,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材料;9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9月13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认为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告知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以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为由,作出*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告知如下:被申请人作出*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
申请人如不服*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建议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权利救济。
2025年10月30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