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淮复决〔2025〕361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淮北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1月3日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进行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执行县、市商务局指令,进行加油站搬迁工作,期间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许可证》下发延误,致使被申请人所指错误的发生,被申请人认为安徽雷鸣安全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制作的《安全技术意见书》超过三年不符合《国务院令591号》第二十二条,与设计单位中北设计有限公司《设施设计》资质到期、设计无效的问题,并严重质疑被申请人所列错误的正确性与使用条例的合法性。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对濉溪县吴艳加油站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材料审查,严格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591 号)等法律法规。经审查,其存在3项问题:一是申请材料缺失申请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等多项必备材料;二是安全技术意见书编制机构已注销、资质过期且超过3年,不符合规定;三是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资质过期且未报审,设计无效。
综上,被申请人依法履职,所作答复事实清楚、依据合法。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5年10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履职申请书》,主要内容:申请人办理加油站相关手续,认为被申请人违反《国务院令59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予办理,同时又以设计单位中北工程设计咨询公司资质证书到期为由要求加油站重新设计。当日,被申请人作出《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送达申请人,答复书主要内容:申请人经初步审查,发现以下情况:一是申请人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皖安监三〔2012〕3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相关申请材料;二是申请人提供的《淮北市悦凯石化有限公司加油站安全技术意见书》由安徽雷鸣安全科技咨询有限公司2019年5月编制。安徽雷鸣安全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2月注销,且技术意见书中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已于2021年到期,该技术意见书已无效。该技术意见书已超过3年,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三是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加油站建设项目属于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设施设计》应当报经审查,但其提供的《设施设计》设计日期为2019年5月,所附的设计单位资质已于2021年1月到期,且未报经审查,已无效。
另查明:原濉溪县临涣镇吴艳加油站经营的产品为汽油和柴油,经营场所有汽油和柴油的储存设施,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汽油和柴油均属于危险化学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急管理部门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及安全条件监管的法定主体,核心职责包括: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工作;对申请企业的选址、布局、工艺、设备配置、安全管理制度等关键要素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企业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只有经审核合格并取得许可的企业,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上述职责是判断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基础依据。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针对申请人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是否存在 “超越法定职权、擅自增设许可条件或提高标准,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 的情形,即被申请人是否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安全技术意见书》由安徽雷鸣安全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制作,但该公司已注销,且技术意见书中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于2021年到期,至申请人申请时已超过3年有效期,明显不符合上述条例规定。因此,被申请人在答复中指出该文件不符合法定要求,答复内容合法、并无不当。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申请人申请的加油站建设项目属于“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依法应当报经相关部门审查。而申请人提交的《设施设计》设计日期为2019年5月,所附设计单位资质已于2021年1月到期,且该设计文件未依法报经审查。被申请人在答复中明确指出该问题,答复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皖安监三〔2012〕34号)等法律法规及地方监管文件,向申请人明确告知了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所需的申请材料,确保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答复内容完整、符合法定要求,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刘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5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