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淮复决〔2025〕355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淮北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人因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要求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作出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3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10月30日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10月31日
决定主要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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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