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淮政复〔2025〕348号
申请人:夏某莉。
被申请人: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淮北认定2025***号,以下简称***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10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4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12月3日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12月4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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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