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淮复决〔2025〕310号
申请人:刘某英。
被申请人:淮北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淮供函〔2025〕*号,以下简称3*号《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9月2日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号《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2.要求被申请人出具集资建房的审批红头文件及无房户的审批文件,在总房款扣减的3000元的证据。中院协调,申请人领6000元协调款的领条的证据;3.用法律条文证明被申请人在2022年10月21日上午召开会商会的合法性以及参会人员所引用的法律依据,证明申请人是无效的诉求。4.不适用该条例的法律规定请拿给申请人看。
申请人称:2025年8月6日上午,申请人接到被申请人答复书后不满,依据《行政复议法》二十三条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1999年12月底申请人一家三职工唯一的住宅唯一的家,唯一的住房被征迁,造成申请人停产停业不动产灭失,不给安置费,不赔偿。为此申请人坚持20年不停申诉每次都弄到被申请人处要求处理。2020年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2022年10月21日答复说申请人无效的诉求。最近的2025年8月6日的答复内容没有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也未出具相关证据证明行政行为的真实性。重复利用会商会说事,违反《安徽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召开听证会,频繁更换信访接待人员违反专人负责的规定。20年的涉法涉诉案件,只走程序不解决实际问题是严重不作为,涉法涉诉案件必须依法解决。2007年申请人通过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领过6000元上面清楚的写着:今收到中级人民法院帮助落实房改补助款6000元,与拆迁调解没关系。
申请人近200平方的房子和院子调解就给6000元不公平,单凭60平方的福利分房也得赔申请人一套房子。何况还有自盖房70平方,土产公司李某华、仁某荣通过市拆迁办解决都得一套住房。轧花厂的刘某祥的一间自建小房2022年7月份经杨某主任领18000元以上事实和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处事不公,显失公平,违反宪法和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在政策和法律面前人平等的原则。
请复议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中实事求是,依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据《行政复议法》第4条规定,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主体方面 。申请人通过信访的方式提出房屋房屋补偿请求,被申请人为了履行职责作出的3号《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主体适格。
二、法律依据、认定事实方面。1.申请人提出的房屋补偿依据是国务院590号令,该条例不适用于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本案中,申请人的房屋拆迁行为发生在1999年,因此,不适用于该条例。2.认定事实方面。首先,当时为了集资建房的需要,经申请人同意拆除申请人居住的平房。在购房时予以补助3000元,该3000元于2000年3月 14日在总房款中扣减;2007年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协调答复人解决申请人补助款6000元,此款于2007年10月30日支付,答复人已经给申请人补助款共计9000元。其次,申请人诉求属于重复请求,2019年至2025年期间,申请人多次就拆迁补偿问题进行信访,答复人也依法依规进行答复。2022年10月21日上午,答复人组织召开关于申请人的信访问题会商会,邀请市信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市纪委监委驻商务局纪检组、法律顾问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各相关部门就申请人提出的诉求,认真细致地给予政策解答,经过现场研判,一致认为:申请人的诉求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无法再次进行补偿。答复人党组带着责任和感情处理申请人的诉求问题,本着人文关怀的原则,经研究,给予2.2万元信访补助。
三、程序方面。 被申请人于 2025 年5月13日收到通过淮北市信访局转来申请人的信访材料后,被申请人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并于2025年8月6日作出3号《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并通过当面送达方式进行了送达,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职。
综上,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诉求作出了3号《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该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复议的请求,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3号《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
2025年10月13日,本案组织听证会。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举证材料进行质证:1.证据第1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达不到证明目的。2.证据第2组:凭证一组,材料内容真实,但是达不到证明目的。3.证据第3组:说明、收条一份,材料内容真实,但是达不到证明目的,领的钱和本案无关。4.证据第4组:2019年至2025年被申请人做出的多次信访答复,认为被申请人拖延信访,给我造成损失,信访答复内容不认同。5.证据第5组:会议记录,对会议记录结果和内容不认同。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证材料进行质证:1.证据第1组:关于房改政策补助的函,证据是复印件该函与案件没有关联性,且是手写体而非打印体,案涉房屋在1999年进行房改,对该文件不适用,证据真实性需要核实,该证据无法达到证明目的。2.证据第2组: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假的),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签订主体是系原淮北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市农资公司),且是从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表明开发主体是原农资公司,该份合同不齐全,该证据无法达到证明目的。3.证据第3组到第8组:缴款记录9次、2003年介绍信(假的)、索要建房款的通知、房产证相关材料、电费结算单、原农资公司集体举报材料,证明真实性请复议机关审核,以上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无法达到申请人复议请求的证明目的。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郑某连(申请人丈夫)系原市农资公司退休职工。
90年代末,原市农资公司在原公司三堤口仓库处通过职工集资建房方式建设地产项目。申请人、郑某连居住的平房因集资建房的需要被原市农资公司拆除。2004年,市原农资公司和郑某连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双方约定:原市农资公司将濉溪县濉河路北侧的房产(房屋建筑面积93平方米)出售给郑某连;契约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县房地产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后双方协议实际履行完毕。
2025年6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程序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于2025年5月13日反映的福利房被拆纠纷,被申请人将按照依法履职程序给予处理,在60日内作出处理结论。
2025年8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主要内容: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拆迁补偿的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无法再次进行补偿。被申请人党组带着责任和感情处理申请人的诉求问题,本着人文关怀的原则,经研究,愿意给予申请人2.2万元信访补助。并将该答复书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2019年至2025年,申请人多次提出拆迁补偿的信访要求,被申请人根据市信访局的转办要求多次进行现场解答或答复。
本机关认为:本案实质是申请人认为未获得公平公正的房屋拆迁补偿利益而提出的。一般而言,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职申请必须以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责为前提。据此,本案的焦点之一是被申请人是否对申请人具有拆迁补偿的法定职责。根据查明的事实,1999年左右,申请人、郑某连居住的平房因集资建房的需要被原市农资公司拆除,后郑某连和原市农资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该公司将濉溪县濉河路北侧的房产(房屋建筑面积93平方米)出售给郑某连,并且契约中双方约定了行政裁决或民事诉讼的争议解决渠道。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市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主要职责是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经济的发展,积极推动全市供销合作社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为“三农”提供服务等内容,无拆迁补偿的法定职责。申请人与原市农资公司的拆迁补偿或集资建房争议问题,建议另行采取合理、合法的解决方式。
另根据在案证据,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原居住的平房给予拆迁补偿”的问题,被申请人已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关于刘桂英同志信访案件的答复意见》,就其反映的原居住平房拆迁赔偿问题进行了书面答复。而案涉答复并非是被申请人根据法定职责作出的,而是申请人2025年再次信访后被申请人对该反映问题的重复告知,以及基于人文关怀同意给予申请人2.2万元信访补助的内容。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刘某英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0月28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