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淮复决〔2025〕290号
申请人1:杨某华
申请人2:杨某南
被申请人:濉溪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杨某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2025年6月18日作出的《濉溪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以下简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8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当日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变更《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对申请人2进行征地补偿安置。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杨某南19**年出生,户口落户在安徽省濉溪县某镇某村某庄,至今未迁出。并参与1994年二轮土地承包,户籍、土地承包证、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均有载明其信息,参与农业生产生活,参加农合医保,且未在其他地区享受村民待遇,属于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依法享有本村村民待遇。应按照相关法律在征收补偿安置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权益。
被申请人以杨某南不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不享受安置政策已被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败诉,但在重新制作征收补偿决定书仍未对杨某南货币补偿又未对其分房。根据宅田一体原则,杨某南依靠土地为生产资料,依法享有宅基地居住权,结合前期同意杨某南建房申请,现应依法对其进行宅基地安置或相应的货币补偿。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杨某南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合法权益应受到保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性别为由侵害其正当权益。目前征收补偿方案未能体现公平公正原则,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杨某南的安置问题作出合理处理,确保其合法居住权利得到实现。
申请人作为某村农户,其子女依法共同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按照《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
被申请人称:一、《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2022年7月4日,濉溪县政府发布《濉溪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濉预征〔2022〕**号),对征收土地范围、征收目的、征收土地现状、征收补偿标准等内容在某村进行了公示。2022年8月1日,濉溪县政府发布《濉溪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濉拟征补〔2022〕第**号)。2023年6月25日,滩溪县政府发布《濉溪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滩征收〔2023〕**号)。案涉地块征收主体是濉溪县政府,实施主体是濉溪县某镇政府。申请人户762.1平方米宅基地部分在本次征收范围内,应当依法予以征收。
濉溪县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20〕1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等规范性文件,依法制定并实施了《徐淮阜高速公路项目(濉溪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濉溪县政府已对杨某华(包含杨某南)、杨某两户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提供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供申请人选择。杨某华名下被拆除的房屋及宅基地已按征收方案应补尽补,遗漏部分业经法院判决并由某镇政府依法赔偿。申请人户的合法权益已得到充分保障。
二、关于杨某南分户安置问题。杨某南虽系杨某华之女,但其在征收预公告发布前并未在某村某庄拥有独立宅基地和房屋,且长期不在该村居住,不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提供的所谓“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系村干部违规操作所致,已被某镇纪委查实并处理。故杨某南不符合《徐淮阜高速公路项目(濉溪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关于分户安置的条件。濉溪县政府作出的《决定书》已明确对其分户诉求不予支持,该决定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三、关于杨某华户超面积宅基地的补偿问题。杨某华户宅基地总面积为762.1平方米,已按两户(杨某华户、杨某户)予以补偿,超出220平方米部分已按皖政〔2020〕**号文件规定予以货币补偿,符合政策规定。其要求对剩余面积继续按宅基地标准置换的诉求,无政策依据,滩溪县政府依法不予支持。
四、关于案件实质化解的问题。某镇政府已于2025年5月7日组织与杨某华、杨某南、杨某面对面沟通,因其诉求超出政策范围,未能达成一致。濉溪县政府将继续依法推进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同时坚决依法依规处理其不合理诉求。
综上,《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复议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人未答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2为申请人1女儿,第三人为申请人1儿子。案涉宅基地面积762.1㎡,位于安徽省濉溪县某镇某村,系申请人1家庭户使用。申请人1、第三人长期居住生活在案涉宅基地,申请人2于2014年嫁出后,长期不在某村居住。为实施徐淮阜高速公路项目(濉溪段)建设,案涉宅基地被列入征收范围,被申请人是征收主体,被申请人负责入户调查、数据公示、协议签订等具体实施工作。
2022年7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濉溪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濉预征〔2022〕第**号)。同日,被申请人安排工作人员在县政府、某镇某村村部进行了张贴公示。
2022年7月23日,被申请人到案涉宅基地开展入户调查工作,制作《入户登记表》;2023年3月7日,被申请人委托淮北梓辰勘测有限公司现场勘测,制作《宅基地房屋平面图》,载明案涉宅基地面积762.1㎡,征收红线内249.24㎡,征收红线外512.86㎡。
2022年8月1日,被申请人制定《濉溪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濉拟征补〔2022〕第**号);8月2日,被申请人安排工作人员在县政府、某镇某村村部进行了张贴公示。
2022年9月2日,被申请人制定《徐淮阜高速公路项目(濉溪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草案)》;9月3日,被申请人安排工作人员在某镇某村村部进行了张贴公示。
2022年10月3日,某镇制定《刘桥段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刘政〔2022〕**号)。
2022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制定《徐淮阜高速公路项目(濉溪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10月16日,被申请人安排工作人员在某镇某村村部对该方案进行了张贴公示。
2022年9月6日、9月16日、9月25日,被申请人安排工作人员在某镇某村村部、村内进行了一、二、三榜入户调查结果公示。
2023年6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濉溪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濉征收〔2023〕**号);6月27日,被申请人安排工作人员在县政府、某镇某村村部进行了张贴公示。
2023年4月1日、5月26日、7月15日,被申请人组织人员到案涉宅基地拍摄入户图等材料,并协调征地补偿相关内容。
2023年9月15日,被申请人委托安徽某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宅基地及附属物进行价值评估,出具了《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皖某房估字〔2023〕F-****号),估价结果载明:案涉宅基地上建筑物征收货币补偿价值226009元,附着物征收货币补偿价值48804元。
2023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安置补偿决定书》,主要内容:申请人1(宅基地面积542.1㎡),补偿方式一:货币补偿。宅基地面积542.1㎡,核定的宅基地面积220㎡x0.8x拟安置房的建设成本价2967元/㎡,补偿金额522192元;剩余宅基地322.1㎡,补偿标准70.05元/㎡,补偿金额22563.11元;二层砖混房屋132.83㎡,补偿标准700元/㎡,补偿金额92981元;隔热层114.92㎡,补偿标准160元/㎡,补偿金额18387.2元;搬家费500元、过渡费1500元;合计金额658123.31元。补偿方式二:产权调换。应享受安置房面积176㎡,拟安置在某镇某小区,不足或超出面积按成本价多退少补;剩余宅基地322.1㎡,补偿标准70.05元/㎡,补偿金额22563.11元;二层砖混房屋132.83㎡,补偿标准700元/㎡,补偿金额92981元;隔热层114.92㎡,补偿标准160元/㎡,补偿金额18387.2元;搬家费1000元,过渡费按500元/月发放至安置结束(因安置房源现有,如因被征收人原因不能及时选择房型,仅给予三个月的过渡费)。最终补偿费用依据房型选择据实结算。第三人宅基地面积220㎡,补偿方式一:货币补偿。宅基地面积220㎡,核定的宅基地面积220㎡x0.8x拟安置房的建设成本价2967元/㎡,补偿金额522192元;搬家费500元;过渡费1500元;合计金额524192元。补偿方式二;产权调换。应享受安置房面积176㎡,拟安置在某镇某小区,不足或超出面积按成本价多退少补;搬家费1000元;过渡费按500元/月发放至安置结束(因安置房源现有,如因被征收人原因不能及时选择房型,仅给予三个月的过渡费)。最终补偿费用依据房型选择据实结算,该《征收安置补偿决定书》于10月29日送达申请人1。
2024年1月10日,某镇某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主要内容:申请人2于2014年从某村嫁出,2023年1月16日离婚,户口未迁出某村,其前夫在相山区某局工作,其儿子在相山区就学,一家三口长期居住在淮北市相山区某街道某社区二片区。申请人2长期不在某村居住,不属于村集体成员,不享受某村集体村民待遇。
2024年3月15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安置补偿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作出淮复决〔20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申请人行为。申请人不服淮复决〔202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2024年12月2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皖06行初**号《行政判决书》,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对被征收安置人员确定的前提是属于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定,应根据户籍是否迁出、原承包地是否被收回、在配偶所在的居住地有无取得承包地和获得安置以及其他住房福利待遇、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或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五十六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具体到本案,杨某华户宅基地762.1m²三榜公示在杨某华名下,濉溪县政府作出的涉案补偿方案未对分户条件进行规定,而补偿决定对杨某华户的宅基地给予杨某华、杨某进行了分户安置补偿,杨某南婚前作为杨某华户的家庭成员,参与了涉案宅基地的分配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婚后户口没有迁出,离婚后在该村居住、生活。濉溪县政府未能提供证明杨某南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另外分配宅基地和承包地的证据,结合该村在新一轮土地承包时认定杨某南属该村的土地承包人员,并同意给其分配宅基地的情况看,能够说明杨某南在该村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而具备在该农村享受安置补偿待遇的前提条件。濉溪县政府作出的涉案补偿方案未规定分户的要求,在补偿安置过程中,杨某南是否符合单独分户安置的条件,案涉安置过程中是否落实了男女平等的原则,濉溪县政府在对杨某南的安置过程中应在充分考量的基础上进行核实认定,但案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未体现出对上述因素的考量,应属不当。另,征收补偿应当全面、具体,濉溪县政府未能提供作出涉案补偿决定所需要的对杨某华户原被拆迁房屋及其他附着物丈量登记材料,濉溪县政府提交的经杨某华签字确认的房屋征收入户登记表内无具体宅基地面积及其他附着物登记内容,而评估报告中有其他附着物的存在,因而对除宅基地外还有无其他附着物的存在,补偿决定中未能说明。《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缺少对杨某华户进行全面补偿的证据。故,濉溪县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证据不足。综上,《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依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市政府作出的《**号复议决定》维持了濉溪县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因该《补偿决定》被撤销,市政府的维持决定便失去了基础,依法应予一并撤销。限被告濉溪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意见。
被申请人上诉,2025年3月31日,省高院作出(2025)皖行终**号《行政判决书》,认为濉溪县人民政府在实际征收补偿过程中存在分户安置。在能够认定杨某南仍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情况下,濉溪县人民政府就需要认定其能否享受分户安置补偿待遇。故一审判决濉溪县人民政府在充分考量的基础上对该问题进行核实认定,亦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5年6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内容与2023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安置补偿决定书》基本一致。
2025年8月28日,某村委会作出《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因2023年10月张某因违规给杨某南增加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村“两委”研究现给予撤销。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行政行为合法的基础。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安置补偿决定书》,其货币补偿部分主要依据安徽某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出具的《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但该评估报告有效期为一年,现已超过有效期,不能作为案涉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依据。据此,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安置补偿决定书》的证据不足。
需要释明的是,针对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偿事宜,(2024)皖06行初**号《行政判决书》、(2025)皖行终**号《行政判决书》均已明确指出被申请人在补偿过程中存在遗漏补偿项目的问题。然而,被申请人本次作出的补偿内容,与2023年作出的补偿内容基本一致,未对生效判决指出的问题进行纠正,明显不当。同时,案涉房屋征收已进入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在该诉讼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先行作出《征收安置补偿决定书》,亦明显不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濉溪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安置补偿决定书》。
申请人1、申请人2及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0月13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