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监督告知书 淮复监〔2025〕285号
申请人:蔡某
被申请人:濉溪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濉溪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濉复不受〔2025〕**号,以下简称**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8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监督,本机关于2025年8月12号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监督被申请人作出的**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
申请人称:一、基本事实经过。2025年7月1日,申请人向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濉溪县城北某养生馆存在违反《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但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不符合立案条件以及违法行为轻微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楚、适用法律错误。不予立案的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中显示涉案商品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万元,销量及金额之大已经不属于违法轻微的情节了,而且涉案商品为国家禁止性食品,
申请人不服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5年7月13日通过全国行政复议服务平台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9日作出决定书,以是否立案均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为由,认定“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不予受理议申请。申请人作为消费者维护个人合法权益进行举报是一是为了制止该违法行为,最重要的是认定违法事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涉案产品违法,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却认为合法,因此不予立案依据的事实认定以及适用法律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具有利害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号],举报人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前提是举报行为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非单纯履行公民监督义务或维护公共利益。申请人提供了交易记录、购物平台实名认证、产品图片,是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的投诉举报,申请人的举报既涉及个人权益(如购买商品的合法权益),也涉及公共利益(商家违法行为危害市场秩序)。
二、被监督单位的行为违反《行政复议法》,应依法纠正。被申请人错误认定“利害关系”,违反法定程序。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即可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作为维护自身权益的举报人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不予立案决定”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该决定影响申请人的举报权及后续维权),因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违法,被申请人却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需要明确答复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因此需要复议机关进行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明显违反《行政复议法》关于“利害关系”的认定标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剥夺了申请人的复议权利。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五条,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负有监督职责,对违法的复议决定应当责令纠正。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虽然作出不予立案的程序合法,但是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事实依据存在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的问题,同时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违反了行政复议的立法目的。
如贵单位同样认为申请人不具有利害关系不予受理,请尽早告知,申请人可早日进行逐级监督,早日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由该条规定可知,其目的是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市场监管,通过公众举报扩大违法线索来源,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从而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管格局。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因申请人提起的举报而启动职权,是履行维护市场秩序的行政职能,即保护的是不特定人的社会公共利益。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调查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且告知了申请人,保障了举报人的知情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系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规定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实质上是针对行政处罚事项不予立案。
在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并告知结果的情况下,其对被举报人是否立案进行行政处罚、如何处罚,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与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没有利害关系,故申请人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适用依据正确。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3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后经补正,于2025年7月23日收到补正材料,经在法定期限内审查,于2025年7月29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于2025年7月31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监督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6月29日在多多购物商城某养生馆购买了一罐罗布麻茶,收到后认为该产品为初级农产品,非保健品,根据食品安全法以及药食同源目录,以及申请人提供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信访答复》,申请人认为该商家违反食品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2025年7月1日,申请人要求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依法立案查处,要求退货退款并赔偿。2025年7月10日,濉溪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
2025年7月13日,申请人通过全国行政复议服务平台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并责令重作。
2025年7月29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送达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认为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以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为由,作出**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告知如下:被申请人作出**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
申请人如不服**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建议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权利救济。
2025年9月15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