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监督告知书 淮复监〔2025〕278号
申请人:王某云
被申请人:濉溪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濉复不受〔2025〕**号,以下简称**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7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监督,本机关于2025年7月30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号《不予受理决定书》;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对该行政复议案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号《不予受理决定书》,现依法提出监督申请。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案涉行政行为存在明确利害关系。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作为举报人不是行政相对人,处理结果对其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认定申请人无利害关系,该认定严重错误。申请人作为消费者,就某超市(君悦澜山店)的违法经营行为向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提交了付款小票等关键证据,证明与该超市存在消费交易关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处理举报的行为享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直接否定了申请人的举报请求,导致其合法权益(包括获得合格商品、追究经营者违法责任的权利)无法通过行政机关的履职得到保障,显然对申请人产生实际影响。被申请人认定“无利害关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二、被申请人认定“无法证明不予立案主体为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缺乏依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已提交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或相关书面回复),明确显示该不予立案决定由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且申请人向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举报材料的物流记录(单号见附件)可证明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签收并处理举报事项。被申请人无视上述证据,以“无法证明主体”为由不予受理,属于证据认定错误。
三、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剥夺申请人复议权利。《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不予立案决定属于可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与该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完全符合复议受理条件。被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属于适法律错误,实质剥夺了申请人的法定复议权利。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特向贵机关申请监督,请求依法撤销上述不予受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针对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号《不予受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由该条规定可知,其目的是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市场监管,通过公众举报扩大违法线索来源,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从而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管格局。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因申请人提起的举报而启动职权,是履行维护市场秩序的行政职能,即保护的是不特定人的社会公共利益。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调查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且告知了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系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规定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实质上是针对行政处罚事项不予立案。在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并告知结果的情况下,其对被举报人是否立案进行行政处罚、如何处罚,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号《不予受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号《不予受理决定书》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定受理条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适用依据正确。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号《不予受理决定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9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后经补正,于2025年7月14日收到补正材料,经在法定期限内审查,于2025年7月18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于2025年7月19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号《不予受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监督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3日,申请人在濉溪县某超市(君悦澜山店)购买油桃、西瓜、李子、女袜、速冻制品、洁面巾,共计支付金额35.1元。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主要内容:申请人在某超市(君悦澜山店)购买的油桃、西瓜、李子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经营者实施“反向抹零”违法结算行为;购买的袜子、速冻制品、洁面巾执行标准不合规;要求查处商家的违法行为,并依法赔偿申请人。
2025年6月24日,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手机短信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答复,主要内容:一、申请人举报的某超市(君悦澜山店)称重食品“四舍五入”的情况,经执法人员核实,该超市属于正常销售,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习惯。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第十九条规定的价格欺诈行为:(一)经营者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二)成交结算后,实际折价、减价幅度与标示幅度不完全一致,但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习惯。目前,超市本着让利顾客的原则,已整改收银系统,抹掉“分”以后的金额。二、申请人举报的女袜,经营者提供了进货票据、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及产品检测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三、申请人举报的“尹美亲”洁面巾,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生产厂家已发布公告,修改执行标准,如有更换意向可直接联系经销商或厂家予以退换,现经营者已下架该款洁面巾。四、申请人举报的速冻制品冷藏温度问题,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速冻制品冷藏柜温度≦15℃,带预包装销售,标签符合要求。综上,申请人举报内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
2025年6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主要内容:1.撤销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新调查处理。
2025年7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并邮寄申请人,主要内容:申请人应于接到本通知书后10日内补正“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投诉举报作出的相关答复”;2025年7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补正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2025年7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号《不予受理决定书》,主要内容: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定受理条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监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被申请人答复书及相关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本案中,因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答复行为和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并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质影响。故,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认为申请人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定受理条件,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告知如下:
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濉复不受〔2025〕**号)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
申请人如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濉复不受〔2025〕**号),建议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权利救济。
2025年9月8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