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监督告知书 淮复监〔2025〕263号
申请人:李某辉
被申请人:濉溪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濉溪县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濉复不受〔2025〕**号,以下简称李某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7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监督,本机关于2025年7月17号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李某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责令重新作出。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向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举报,该局于2025年4月27日作出的答复,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向濉溪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收到濉溪县人民政府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的李某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申请人不服,遂提出监督申请。濉溪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的主要理由为:申请人短时间内多次投诉、举报、复议,目的上不是救济受损合法权益,不具有值得通过行政复议予以保护的正当利益且申请人与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申请人的主要意见为:
一、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正确履行法定查处职责,导致对应当立案查处的案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该决定直接关系到申请人后续民事诉讼部分的诉讼维权及举报奖励的有无,所以本案与申请人具有利害关系。
二、现行法律法规未对申请人的投诉、举复议次数作限制性规定。濉溪县人民政府认为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复议数量多,应当查找为何问题产品没有在行政单位的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而是被申请人遇到的原因。濉溪县人民政府不想解决实质问题而是想去解决提出问题的人是错误的。
三、就现在的生活市场而言,网约车不合规、骚扰短信、街头小广告、早餐店掉白块问题、早餐店不合规塑料袋、水产品孔雀石绿问题、消费商品不合规问题、手机网页广告问题、app权限问题、快递公司非法寄递活物、租赁公司合同违规等等问题,生活中几乎每天都会遇到,所以平均每天都会有多次投诉、举报,这并不超越正当的目的性。
四、我国的行政公共资源本身就是为纳税人服务的,申请人作为合法纳税人,不存在浪费行政公共资源的问题。
五、申请人甭管是因生活需要购买产品、为二次销售赚取差价还是为二次加工产品获取利润,均不影响申请人因涉案产品存在违法问题而举报的事实。申请人购买并实际持有涉案产品,其合法权益显然因涉案产品的违法问题受到影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资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号,举报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受理,望贵单位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李某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行政复议具有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也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复议的立法目的之一,申请人应当具有值得通过行政复议予以保护的正当利益。若申请人并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投诉举报而后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其不具有值得通过行政复议予以保护的正当利益。经查,申请人曾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268次、举报359次,难以认定申请人系普通意义上的消费者。结合申请人此次投诉举报形式、内容、诉求、行政复议请求等方面综合判断,难以认定申请人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提出案涉行政复议申请。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由该条规定可知,举报的核心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其法律定位是公众参与市场监管的途径,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秩序。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因申请人提起的举报而启动职权,是履行维护市场秩序的行政职能,即保护的是不特定人的社会公共利益。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调查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且告知了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系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规定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实质上是针对行政处罚事项不予立案。在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并告知结果的情况下,其对被举报人是否立案进行行政处罚、如何处罚,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答复人作出的李某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李某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认为,结合申请人此次投诉举报形式、内容、诉求、行政复议请求等方面综合判断,难以认定申请人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提出此次行政复议申请,且申请人不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第三十条之规定,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适用依据正确。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李某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7日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经在法定期限内审查,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于2025年6月27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综上,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监督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29日,申请人线下购买淮北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脆脆香”后向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该产品涉嫌套用营养成分表、使用虚假成分表。2025年4月27日,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事项不予立案。
2025年6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主要内容:要求撤销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书》并责令重新立案调查。
2025年6月23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作出李某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依法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认为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告知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以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为由,作出李某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告知如下:被申请人作出李某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
申请人如不服李某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建议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权利救济。
2025年8月18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