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淮复决〔2025〕247号
申请人:卜某文
委托代理人王某峰
被申请人:濉溪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安置补偿申请书》作出答复不服,于2025年7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7月15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安置补偿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安置补偿申请作出处理和答复。
申请人称:一、安置补偿申请基本情况。2025年4月12日,申请人因采煤沉陷导致的安置补偿问题,依据《土地管理法》、皖政办〔2008〕**号、淮政办〔202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向被申请人濉溪县人民政府邮寄提交了安置补偿申请书。在申请书中,申请人详细阐述了被申请人濉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孙疃镇人民政府以及第三人淮北市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某煤矿在安置补偿过程中的违规事实,包括地面附着物补偿不合理、宅基地补偿未按标准执行、未落实就业与社会保障、永久基本农田补偿不到位等问题。同时,申请人提出了明确的申请事项,如责令被申请人依据相关文件规定标准履行安置补偿义务、对地面附着物进行统计评估定价补偿、对宅基地进行丈量并按标准补偿、做好就业社会保障工作等。
二、被申请人未答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然而,自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安置补偿申请书至今,已超过两个月时间,被申请人未给予申请人任何形式的答复,也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处理。
三、被申请人行为违法性。被申请人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具有处理公民安置补偿申请、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在申请人依法依规提出安置补偿申请后,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答复义务,其行为违反了《行政复议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行政机关应及时处理公民申请的相关规定,属于行政不作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致使申请人的安置补偿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生活受到持续影响。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安置补偿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恳请贵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申请书》,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主要包括:“1.请求贵单位(被申请人注:即被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濉溪县政府注:被申请人1为濉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申请人2为孙疃镇人民政府,下同)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8〕**号文件)及《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采煤沉陷村庄搬迁安置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2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切实履行安置补偿义务;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地面附着物进行实际统计,专业评估定价,并按评估价格给予赔偿和补偿,包括但不限于房屋院落,养殖大棚、厕所、树木、菜园等;3.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宅基地进行实际丈量,按照每平方米1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4.责令被申请人对被破坏的永久基本农田,按照淮北市最高综合地价给予补偿;5.责令被申请人切实做好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就业培训机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等。”
被申请人收到案涉《申请书》后经被申请人负责人签批后交由濉溪县孙疃镇人民政府、濉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案涉《申请书》可以看出,申请人虽然向被申请人提交安置补偿申请,但案涉《申请书》中载明被申请人分别为濉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濉溪县孙疃镇人民政府,而且5项申请事项均为请求被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相应的安置补偿义务,即请求被申请人履行基于行政隶属关系而产生的层级监督职责,督促被申请人濉溪县孙疃镇人民政府、濉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相应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层级监督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行为,不直接对外行使行政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及时交由濉溪县孙疃镇人民政府、濉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属于应申请人请求履行相应的层级监督职责,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之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本案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16日,申请人通过EMS快递(邮寄单号81889********)向被申请人邮寄《安置补偿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责令孙疃镇人民政府、濉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安置补偿义务。
2025年4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该《安置补偿申请书》。同日,被申请人政府负责人签批后交由濉溪县孙疃镇人民政府办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安置补偿申请书》作出答复违法,需要行政机关具有相应职责,且未履行。
关于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根据查明的事实,2025年4月22日,申请人通过邮政EMS专函(邮寄单号:13268********)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补偿申请书》。2025年4月24日,被申请人单位收发室签收。据此,申请人曾经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职请求。
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履行职责且是否已经履行。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煤沉陷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8〕**号的内容,采煤沉陷区村庄搬迁工作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据此,在采煤搬迁工作中,县政府具有安置补偿职责。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补偿申请书》,但补偿申请书的内容并不是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而是要求被申请人责令濉溪县孙疃镇人民政府、濉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该责令行为实质上是要求被申请人行使基于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的监督职能。且被申请人收到该《安置补偿申请书》后已经签批交由濉溪县孙疃镇人民政府办理。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证明。据此,被申请人已经履行相关监督职能。
需要释明的是,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明确其意图是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本机关也已经向申请人释明,被申请人是采煤塌陷搬迁的责任主体,建议申请人直接向被申请人请求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且申请人已经于2025年8月21日向被申请人重新邮寄了安置补偿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卜某文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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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