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淮复决〔2025〕244号
申请人:董某金
委托代理人佟某华、王某静
被申请人:濉溪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2025年5月16日作出的《濉溪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不服,于2025年7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7月11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濉溪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责令重新作出。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安徽省濉溪县经济开发区某村某庄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享有合法的房屋及宅基地。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于作出《关于濉溪县2018年第1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8〕***号),将申请人的房屋、宅基地征收。因未能就房屋补偿安置达成协议。申请人于2025年5月27日收到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申请人对该安置补偿决定不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作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补偿标准过低,应予以撤销。申请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具体理由如下:
一、《濉溪经济开发区2017年度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申请人房屋及宅基地的补偿依据。在申请人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中,安徽省濉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曾提供该方案作为证据。从方案的形式内容来看,该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没有制作时间、制作主体,没有落款,不具有合法的来源,同时,该方案的最后一条明确指出:“十附则 本方案由濉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村(居)自改委员会解释并实施”,无法证明安置补偿方案已经过县人民政府批准,不能作为补偿依据。2.该方案没有征求申请人等被征地村民的意见,也没有张贴公告,申请人在2017年对安置补偿方案内容不知情,村委会或政府部门也没有对每户村民及进行宣传并听取村民意见。3.该方案中的补偿安置方式、补偿标准不具有合理性。补偿方式中实行纯货币补偿,剥夺了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权利,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20平方米,超过部分按照62.7元/平方米补偿、一层房屋和附着物不予补偿、二层及以上房屋及附属物给与重置价补偿,以上补偿方案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申请人原有生活水平,无法保障申请人的居住条件,该方案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被申请人补偿所适用的“原地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2755元/平方米”不具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作为补偿依据。1.评估机构的选定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相关规定,评估机构应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由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但申请人及其他村民均没有被通知协商选过评估机构,评估机构是如何选出的,申请人不知情,因此,评估机构的选定违反上述法律规定。2.评估报告的对象是整个某坊、某庄、某庄地块规划住宅楼,并不是针对申请人本人或者是村民本人单独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所确定的均价是2755元/平方米,申请人等村民各户的房子建造结构、楼层、建造时间等均各不相同,通过均价无法确定原告房产的价值。3.评估报告的估价时点是2017年7月22日,此时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地〔2018〕***号)征地批复尚未作出,估价时点错误,估价报告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房屋面积、宅基地面积等错误,且没有相关的补偿标准及附着物明细,补偿标准及数量不明确,补偿决定应予以撤销。申请人宅基地面积是937m2,一层砖混140m2(不是稀疏楼板)、一层砖木191.6m2、一层简易房161m2,还有树木及其他附着物(以申请人提供的补偿清单为准)。被申请人在征收过程中未依法对申请人房屋及地上进行测量并经申请人签字,补偿决定中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明细以及补偿金额是如何计算的,该补偿决定并没有详细列明。涉案补偿决定补偿标准及补偿明细不清,没有事实依据,应予以撤销。
四、补偿决定中的过渡费1500元明显偏低。申请人的房屋于2021年5月10日被违法强制拆除,至今已超过4年且未得到任何妥善安置,被申请人按照500元/月/户,仅支付3个月的过渡费,明显偏低,无法保障申请人的正常居住条件。综上,涉案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补偿标准过低,无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撤销。申请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请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改善居民群众的居住条件,经濉溪县人民政府批准于2017年实施濉溪县经济开发区刘庄棚改项目,项目范围涉及某村某庄。该地块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濉溪县2018年度第1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8〕***号)批准征收。濉溪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该批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于2017年7月发布《2017年度濉溪经济开发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本次征收主体是濉溪县人民政府,实施主体是濉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查,申请人名下的宅基地、房屋坐落于被批准征收的集体土地范围内,应依法征收。其名下房屋坐落在开发区某村某庄某路西侧某路南侧,两处住房,宅基地面积为672.54m2。一处455.4m2东侧为董某翠户,西侧为空地,南侧为路,北侧为地。另一处217.14m2住房东侧为董某旗户,西侧为董某龙户,南侧为路,北侧为董某权户。建筑总面积407.55m2(一层砖混稀疏楼板房139.86m2,一层砖木房119.67m2,一层棚148.02m2),征地面积 672.54m2,补偿金额按照:认定的宅基地面积×0.8×原地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2755元/m2)进行结算。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适用依据正确。鉴于征收实施单位多次与被征收人协商,被征收人仍不能与濉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作出申请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程序合法。案涉土地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后,濉溪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征收实施单位依法作出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并依法张贴公示。某村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讨论了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征收实施单位依法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被征土地及地面附属物的相关情况。征收实施单位依法委托第三方对案涉土地及地面附属物进行评估并依法告知被征收人。濉溪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案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符合法定程序。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内容适当为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符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号)、《关于调整濉溪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20〕**号)和《2017年度濉溪经济开发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等文件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内容适当。
被申请人认为作出的涉案《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成立,应依法驳回。
2025年8月29日,本案组织听证会,被申请人提交如下证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濉溪县2018年度第1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8〕***号)。证明目的:案涉土地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
2.《濉溪县经济开发区2017年度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及张贴照片。证明目的:濉溪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征收实施单位依法作出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并依法张贴公示。
3.某村村委会的会议记录、签到簿。证明目的:某村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讨论了征收安置补偿方案。
4.宅基地权属证明、分户证明、宅基地平面图、地面附属物统计表、安置补偿测算表。证明目的:征收实施单位依法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被征土地及地面附属物的相关情况。
5.选评估机构公示照片、《房地产评估报告》及送达回证。证明目的:征收实施单位依法委托第三方对案涉土地及地面附属物进行评估并依法告知被征收人。
6.《濉溪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目的:濉溪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作出案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
申请人质证意见如下:已在庭前提交书面意见。
申请人提交如下证据:1.濉溪县政府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2.濉溪县法院确认管委会强拆违法的判决。
被申请人质证意见如下:证据一三性无异议,决定书就案涉的土地及地面附属物,已经就事实、法律及作出决定的结果作出明确的决定,并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政策等,对第二项证据三性无异议,该证据仅能证明案涉房屋被拆属于违法行为,与本案无关。
经听证举证、质证,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被申请人所举证据与待证事实相关联,能够反映案涉事实,均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政府作出《关于濉溪县2018年第14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号《批复》)批准在濉溪县某镇(濉溪经济开发区)某社区、某社区,某镇(濉溪经济开发区)某村用地范围内,征收集体建设用地12.4789公顷,由被申请人履行征地批复后实施征收安置程序。申请人在濉溪县经济开发区某村拥有宅基地,该宅基地在***号《批复》征地范围内。
2018年12月,被申请人作出《濉溪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方案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进行张贴公示,决定对濉溪县经济开发区某村范围内土地进行征收,补偿方案为《2017年棚户区改造补偿方案》,该方案明确宅基地计算依据、宅基地计算办法、分户条件和办法、奖惩措施等。
2025年3月18日,濉溪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安徽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地块进行评估。2025年4月7日,安徽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
2025年5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濉溪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该决定书于5月20日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申请人户共四人,分别为申请人、申请人妻子、申请人儿子、申请人女儿。申请人共两处宅基地位于征收范围内,宅基地面积分别为455.4m2和217.14m2,455.4m2住宅东侧为董某翠户,西侧为空地,南侧为路,北侧为地。另一处217.14m2住宅东侧为董某旗户,西侧为董某龙户,南侧为路,北侧为董某权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听证笔录等。
本机关认为: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8日委托安徽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地块进行评估。2025年4月7日,安徽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被申请人依据该评估结果作出《濉溪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申请人依法送达评估报告,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是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如果评估报告未及时送达,剥夺了申请人对评估报告的异议权,进而被申请人作出《濉溪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失去合法性基础。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濉溪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未履行评估报告送达的法定程序,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濉溪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濉溪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9月8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二)违反法定程序;
……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