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淮复决〔2025〕242号
申请人:程某英
委托代理人张某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逾期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7月11日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某小区的业主,为核实项目的合法性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5年5月6日被申请人签收。2025年5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目前,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之规定提起复议,望支持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程序情况。2025年4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4日依法寄出补正告知书。2025年5月6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26日寄出延期答复告知书。最终,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30日寄出信息公开答复书5份(淮北住建依复〔2025〕**-**号),申请人已经签收,被申请人已依法完成信息公开义务的答复。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关于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某项目相关信息,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1月26日作出(2017)皖06民破*号裁定,该项目公司已破产,若通过信息公开渠道间接获得经济利益,目前情况基本很难实现。且该项目于2019年9月5日完成竣工备案,备案号为淮北建备2019年00**号,项目竣工备案证明其合法性已得到保证。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本次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中,信息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申请人与该信息公开行为无利害关系。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申请人认为此次信息公开处理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四、对申请人复议请求及理由的回应。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被申请人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已按照法定程序完成信息公开答复义务,且所涉项目的相关情况已有明确的司法裁定及竣工备案证明。信息公开行为本身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造成任何不利影响,申请人与该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相关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恳请贵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7日,申请人、淮北某置业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人是某小区1幢二单元-1层-10***号商品房的买受人。
2025年4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某小区项目的: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前置文件,前置文件包括: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表;3.营业执照;4、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7.商品房项目预售方案(包括由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商品房开发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分层、分户平面图、一房一价楼盘信息表);8.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预测绘成果;9.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证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及预售款监督方案,监管银行提供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10.己备案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11.地下人防位置、面积说明(适用于预售商品房有地下车位情形);12.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比例的说明、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形象进度鉴证单);13.监管项目说明(工程建设进度、建设计划、竣工时间、投入的资金说明、需投入资金及使用计划、申请项目楼号、总建筑面积);14.开发贷款及其他贷款情况证明、施工垫资情况证明。二、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及拨付记录,预售款专用账户及资金拨付情况文件。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报审文件,人防异地费缴纳证明文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文件,人防工程改造报审文件。四、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前置文件,前置文件包括:1.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2.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4.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报告;5.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6.消防验收意见书;7.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8.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9.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10.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11.住宅工程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文件,包括:1.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等;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6.消防验收整改意见(若有);7.消防验收复验申请书(若有);8.该项目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9.公安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2025年4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并邮寄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4月25日签收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2025年5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
2025年5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淮住依告〔2025〕第**-**号)主要内容:经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对申请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该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2025年6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依复〔2025〕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5年7月2日,申请人签收该答复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材料。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告知补正,于2025年5月6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经法定程序延长20个工作日,于2025年6月30日向申请人邮寄依复〔2025〕第**-**《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不存在逾期答复行为,且本机关受理前被申请人已经履行答复职责;另,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向申请人释明,为实质性解决纠纷,其应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依复〔2025〕第21-2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人坚持行政复议请求。
需要指出的是,2025年4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关于程某英行政复议申请的答复书》中表述为2025年4月21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虽然该答复内容对本案结果不造成影响,但被申请人应在以后的工作中予以注意,保证政府行为的严谨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8月27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