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监督告知书 淮复监〔2025〕232号
申请人:王某伟
被申请人: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申请人因对相山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相复决〔2025〕**号,以下简称**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7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监督,本机关于2025年7月4号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部分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重新作出。
申请人称:一、原行政复议决定程序违法,剥夺申请人合法权益,利害关系认定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申请人作为涉案商品的购买者及举报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直接影响申请人作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合法权益,原复议机关以“申请人与行政行为无实际利害关系”为由驳回申请,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未对实体争议进行审查。申请人复议请求的核心在于涉案食品应认定为预包装食品而非散装食品,且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调查职责。但原复议决定仅以“申请人投诉举报次数过多”为由驳回申请,回避对案件实质争议的审查,违反《行政复议法》第三条“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二、复议决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涉案食品性质认定错误。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商品实物照片、交易记录)明确显示,涉案“凤梨酥曲奇”为商家预先定量包装并固定销售,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原复议决定未审查该关键事实,直接采纳被申请人“属于散装食品”的结论,显属不当。
未核实行政程序合法性。被申请人未依法调取商家历史销售记录、生产资质等证据,仅以“现场未发现涉案食品”为由不予立案,程序违法。原复议机关未对此监督,反而以申请人“举报次数过多”为由驳回,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三、以“投诉举报次数”为由驳回申请于法无据法律未限制公民举报次数。《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鼓励社会公众依法举报市场违法行为”,现行法律未对举报次数设限。原复议决定将申请人正当行使监督权的行为认定为“浪费行政资源”,缺乏法律依据。
背离行政复议立法目的。行政复议制度旨在保障公民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权。原复议机关以“举报次数过多”为由剥夺申请人复议权利,违背《行政复议法》第一条“防止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立法宗旨。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复议决定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严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安徽省行政复议监督办法》相关规定,申请上级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纠正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4月24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4月15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重新调查处理,对涉案商家违法行为作出立案决定。2025年6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申请人王某伟的行政复议申请。理由如下:2024年9月7日,申请人王某伟通过小红书平台淮北市相山区某蛋糕店开设的“某店”购买一款啤梨斑斓凤梨酥曲奇,花费60元,订单号P7412678041********,收到货认为该商家销售的涉案食品外包装标签标识未标注生产厂家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号、执行标准等标签信息,2025年4月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合进行举报,要求相关部门对其举报依法立案查处,要求电话以及书面回复。4月10日,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举报商家进行核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商家在销凤梨酥曲奇,原销售凤梨酥曲奇系商家自行包装,无食品生产者预先制作,属于计件销售的食品。4月15日,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被申请人认为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后,核查后并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已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举报事项所作告知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根据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查询记录显示,自该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已在12315平台上提出投诉2311次、举报894次,有全国12315平台查询记录证明。申请人大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继而就市场监管部门处理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该行为与一般消费者显然有别,明显缺乏需要保护的合法利益,申请人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浪费了大量行政资源。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9月7日在小红书平台购买购买一款由被投诉举报人淮北市相山区某蛋糕店开设的“某店”啤梨斑斓凤梨酥曲奇,花费60元,订单号P7412678041********,认为该商家销售的涉案食品外包装标签标识未标注生产厂家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号、执行标准等标签信息。
2025年4月7日,要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依法立案查处,要求电话以及书面回复。2024年4月15日,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网上答复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
2024年4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重新调查处理,对涉案商家违法行为作出立案决定。
2024年7月2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送达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认为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告知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以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为由,作出**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告知如下:被申请人作出**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
申请人如不服**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建议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权利救济。
2025年8月11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