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淮复决〔2025〕194号
申请人:杜某衬
被申请人:淮北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答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于2025年6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6月6日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5年3月2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对某国际小区建设单位淮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销售人防车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快递单号为EMS13782********,3月30日被申请人签收。至今已超过60日,一直未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请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进行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称:2025年3月28日,申请人门户网站收到杜某衬的政务公开信息,主要申请公开某国际小区人防地下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人防区域总平面图。3月30日,答复人又收到杜某衬《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事项为:请求我办对某国际小区建设单位淮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销售人防车位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将行政处罚记录告知。
收到杜某衬申请后,答复人高度重视,人防工程管理所丁某龙、吴某两位同志于3月31日到某国际小区人防地下室进行了核查,调取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关于人防车位的租赁合同,同时淮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给答复人出具了回复函,未发现人防地下车位有出售、附赠等情况。同日,核查人员在现场与杜某衬进行电话沟通,告知其人防车位没有出售、附赠等情况,对淮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没有事实依据,杜某衬也未提出任何异议。4月23日,答复人通过杜衬村留存邮箱号给予电子版回复,回复内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某国际小区人防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表、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等。
6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办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又及时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主要对前期的答复情况进行再次确认,申请人表示没有看到前期的电子回复,随后被申请人又于当日将电子答复件再次发送到申请人电子邮箱,并进行了电话告知,同时再次沟通,了解其主要诉求,申请人表示,希望被申请人对淮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予以处罚,以帮助其解决与淮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普通地下室车位长期租赁合同(并不是其反映的销售合同),并将以前支付的车位使用费退还她。由于其租赁的不是人防车位,不属于答复人的职责范围,尽管进行了耐心细致地解释但其仍坚持自己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28日,申请人门户网站收到杜某衬的政务公开信息,主要申请公开某国际小区人防地下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人防区域总平面图。
2025年3月30日,申请人通过邮寄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主要内容:本人系相山区某路***号某国际小区业主,小区建设单位淮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小区业主出售地下人防车位。建设单位在未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未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的情况下,无权使用、出售、转让人防车位,现建设单位将小区地下人防车位出售、出租给业主,属于侵占人防工程,违反《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2025年4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淮国防动员办依复〔2025〕*号),主要内容: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规定,现将您(你单位)申请公开的信息“某国际小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某国际小区人防工程使用证”以电子版形式回复,已发送至您所提供的邮箱;您所申请的“某国际小区人防区域总平面图”需要您来我单位调阅,地址淮北市人民路**号(市交警支队对面)。
2025年6月6日,申请人以未收到被申请人答复为由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25年6月11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告知申请人履职查处的车位非人防车位,不在被申请人管辖范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对其履职申请作出答复违法,需要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行政机关具有相应职责,且未履行。
关于申请人是否提出履职申请。根据查明的事实,2025年3月29日,申请人通过邮寄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2025年3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据此,申请人曾经被申请人提出履职请求。
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查处职责。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等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淮北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具有对申请人投诉人防设施出售行为查处的职责。
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履职。根据查明事实,被申请人收到《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应当对案涉建设车位是否属于人防车位进行初步核实,如存在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并告知当事人;如不存在,或告知当事人,或不予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履职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调查核实,也未回复,属未履行法定职责;后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开展调查核实,针对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制作《履行法定职责答复书》,并于2025年7月16日送达申请人,故本机关不再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如申请人对该答复内容不服,可通过行政复议救济渠道维权。
需要释明的是,本案的争议实质是申请人与淮北某公司因购买车位产生的纠纷;申请人如认为案涉的车位购买合同侵犯了申请人合法权益行为,建议通过法定途径依法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淮北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予以答复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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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