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淮复决〔2025〕163号
申请人:杨某明
被申请人: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杨某明申请认定视同工龄事项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不服,于2025年5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5月9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报告》,并责令重新作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85年5月被某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某矿务局)招为其下属单位煤矿井下工作,连续工作至今未间断,从未离开某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单位,申请人也从未领取过回乡补助金。申请人多次找到被申请人反映诉求情况,也向被申请人递交了当年的工资表、参保证明、企业出具的申请补缴补办等相关证据证明材料。被申请人以国务院1991年7月25日发布的国务院令87号为拒办理由,说申请人不享受参保政策。被申请人所依据的国务院令第87号早已被国家明文废止,已被《劳动法》代替。并且国务院令87号相关规定也与《劳动法》相抵触。《劳动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十二条明文规定:所有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有平等权利,具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1995〕第**号)安徽省劳动厅劳险字〔1997〕***号《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的通知:实施范围和对象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城镇所有企业及其全部职工。并且明确规定:企业全部职工指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全部劳动者。参保政策并没有身份界限,是以劳动者是否与企业存续劳动关系为基础条件。申请人参照同单位的同事一样的身份,他们都符合从1996年1月享受参保政策(证据材料中可查)。依据国家法律,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没有尊重事实、依据事实的原则处理问题,适用政策错误,无事实依据,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望依法处理。
被申请人称:一、主体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和《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劳社〔2008〕**号)第三条“参保人员退休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批准。退休审批要经过申报、受理、审查、复核、公示、批复等环节,严格按程序进行。”及第八条“参保人员退休审查包括退休条件审查和待遇核算,条件审查内容为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日期、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以下简称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因病非因工伤残等级、退休前工作岗位等”的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淮北市行政区域内的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和参保人员退休条件审查。
二、认定事实方面。在1985年10月—1994年5月工资表、工人定级花名册(1988年2月)、均有轮换工、农换工、农协工、农民轮换工、农工、农民工等的明确记载,1995年12月工资表记载缴纳“农公益金”6元,可以确定杨某明1985年5月被原某煤矿招为农民轮换工,直至1995年12月身份并未改变;且其档案中没有1995年12月之前的材料,也没有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或未被招收为全民、大集体所有制单位固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材料,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函》(皖人社函〔2014〕***号)和安徽省劳动厅《关于临时工、合同工及民办、代课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险字〔96〕第***号)规定,不能认定1985年5月至1995年12月为视同缴费年限,应从实际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计算缴费年限。
1997年9月工资表、农民工重新确定劳动关系登记表(1999年1月)上均有农工、农民工的记载,1998年3月工资表扣款项上没有应扣除需缴纳养老金的记载,而是记载扣除6元公益金,某煤矿农工回乡费用支付表(1999年7月)记载有支付回乡金明细,可以确定直至1999年1月杨某明农民轮换工的身份并未改变。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号)、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超期使用农民轮换工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4〕***号)等文件规定,1995年以后农民轮换工这种用工形式一直沿用,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一直执行,因此,杨某明要求以农民轮换工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没有政策依据。
三、适用依据方面。1、《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规定:“第二条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第四条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在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贯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由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第四、五章不适用矿山、建筑、装饰、搬运行业从农村招用的户、粮关系不变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及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季节工,他们的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号)规定:“第二条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从农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包括从农民中招用的定期轮换工(以下统称农民工)。第二十五条企业招用农民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其中,招用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第三十一条农民工应当交给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 5%的公益金。”3、劳动部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号):“五、关于农民轮换工的劳动合同期限问题 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第87号令规定,在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招用的农民工,劳动合同期限最多不超过8年,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劳动法》实施后,为了继续保护这部分职工的利益,仍应执行这一规定。”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号):“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号)第二十一条提出:“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农民工,其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八年”。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在矿山井下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工人的身体健康,避免或减少职业病的发生。除在矿山井下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轮换工外,对其他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问题,应当遵照《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即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超期使用农民轮换工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4〕***号)规定,关于农民轮换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对符合国务院令第87号规定转为城镇户口合同制工人的轮换工,企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符合退休条件时,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不属于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的,合同期满后,企业应当按相关规定支付农民轮换工生活补助费,并支付回乡补助金。6、安徽省劳动厅《关于临时工、合同工及民办、代课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险字〔96〕第***号)规定:“临时工、合同工被招为全民、大集体所有制单位固定(或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其被招收前在最后一个单位最后一次做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可与招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7、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函》(皖人社函〔2014〕***号)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被招为全民、大集体所有制单位固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被招收前在最后一个单位最后一次做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时间,可与招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统一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未被招收为全民、大集体所有制单位固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日起计算缴费年限。
四、程序方面。申请人2024年7月1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认定1985年5月至1995年12月的视同缴费年限和补缴1996年1月—1999年1月期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9日作出了《报告》,并电话联系本人,因本人身在外地未及时领取,直至2025年4月16日送交到本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做出的《报告》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以维持。请淮北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信访登记表》,提出认定:1.1985年5月至1995年12月的视同缴费年限;2.补缴1996年1月—1999年1月期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2024年9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报告》,主要内容:申请人1985年5月至1999年2月在皖北煤电集团工作期间系农民轮换工,农民轮换工试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申请人已经领取回乡补助金等费用,申请人申请事项不予支持。
2024年9月9日,被申请人电话通知申请人领取《报告》,因申请人长期在外地务工,经双方协商后,由申请人返回后当场领取。2025年4月16日,申请人签收《报告》。
另查明:1999年7月8日,某煤矿农工回乡费用支付表记载支付申请人回乡金两金明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主要是针对被申请人作出《报告》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一)主体方面。根据《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等,被申请人作为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其对申请人提出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申请后,作出《报告》,主体适格。
(二)认定事实、证据、适用依据等方面。根据198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矿山企业实现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和1991年7月25日颁布实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等规定,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超期使用农民轮换工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二条等,结合双方所举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1985年至1999年1月在原某矿工作,用工形式为农轮换工。该特殊用工关系系计划经济背景下形成的,应受当时国家政策文件的调整,即该用工从农村社队招收、社员身份不变、户粮关系不转。据此,被申请人认为1985年至1999年1月,申请人和其所在单位用工关系为农民轮换工,作出《报告》,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三)程序方面。申请人2024年7月1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认定1985年5月至1995年12月的视同缴费年限以及补缴1996年1月至参保期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9日作出了《报告》,并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需要释明的是,根据《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等,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程序为退休申报、受理审查、退休审批、公示、待遇更正等流程。其中条件审查、待遇核算内容包含缴费年限、实际缴纳月数和金额等;参保人员认为条件审查、待遇核算可以申请申报更正。据此,申请人如认为缴费年限、退休待遇等存在错误,建议按照退休审批规定申报更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报告》,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杨某明申请认定视同工龄事项的报告》。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7月1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