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淮复决〔2025〕39号
申请人1:程某。
申请人2:程某雷。
申请人3:林某。
申请人4:邵某。
申请人5:杨某。
申请人6:张某。
申请人7:张某芳。
申请人8:赵某娜。
申请人9:赵某玲。
被申请人:濉溪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濉依复〔2024〕**号,以下简称**号《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于2025年1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2月5日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号《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某镇某村某庄村村民(申请人房屋具体位置分别为:1**号、**号、1**-1号、1**号、**号、1**-2号、1**号、1**-1号、1**-1号),其房屋因当地建设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2024年11月23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方式(快递单号:13219********)向濉溪县人民政府邮寄信息公开材料,申请公开案涉:“1、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收红线图)];2、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3、补偿资金到位证明;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2024年12月18日,申请人收到濉溪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号《信息公开答复书》,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号《信息公开答复书》未全面履行公开职责,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申请人向濉溪县人民政府申请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收红线图)]属于濉溪县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以及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之规定可知,土地征收应属于法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具体到本案,濉溪县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公开包括申请人在内的被征收人公开与土地征收相关的信息,以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然濉溪县人民政府并未完全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一书四方案,对于农用地转用方案、供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濉溪县人民政府并未提供。另外,根据与申请人了解可知,当地的建设项目存在占用申请人所在村组的基本农田等农用地,以及濉溪镇人民政府向濉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的供地申请,那么不可能不存在农用地转用方案及供地方案。因此,申请人认为濉溪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未完全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其所作出**号《信息公开答复书》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其次,对于申请人所申请的“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濉溪县人民政府亦未完全答复,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杨某、张某芳并未见到其相关的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的相关信息,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故案涉**号《信息公开答复书》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最后,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之规定,结合到本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并没有超过法定期限,贵府依法应当受理。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案涉**号《信息公开答复书》在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现申请人依法向贵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望贵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5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申请人系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某镇某村某庄村村民(申请人房屋具体位置分别为:1**号、**号、1**-1号、1**号、**号、1**-2号、1**号、1**-1号、1**-1号),其房屋因当地建设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特申请如下信息:1、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收红线图)];2、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3、补偿资金到位证明;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
针对申请事项1、2、3、4,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该项信息可以公开,本机关以附件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相应政府信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答复内容适当。
关于申请事项1中的征收红线图,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在用地报批中,没有要求提交“征地红线图”,报批用地位置、范围和面积一般由“勘测定界图”来确定,该答复并未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5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4年12月16日作出案涉答复,并于2024年12月17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异议。1、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称本机关提供的附件2未完全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一书四方案。根据原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征收等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目录及有关要求的通知》(皖国土资〔2013〕***号)附件4:报省政府批准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报批材料目录等规定,涉及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报批项目只涉及“一书二方案”。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经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本机关附件2已提供“一书二方案”,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申请人的权益,故该答复内容并无不当。2、关于申请人杨某、张某芳并未见到其相关的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的相关信息。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5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于当日发函至相关单位,但相关单位当时办理该政府信息公开时,未检索到申请人杨某、赵某娜、张某芳的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本机关将已查询到的信息,以附件5答复。近期相关单位在整理相关档案时发现申请人杨某签署的房屋构筑物附属物勘察登记表,本机关于2025年2月18日,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补充答复》,同日邮寄给杨某,保障了杨某知晓相应政府信息的权益。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主要内容:申请人系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某镇某村某庄村村民,其房屋因当地建设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特申请如下信息,1、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收红线图)];2、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3、补偿资金到位证明;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同日被申请人向濉溪镇、濉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关于程某雷等9人依申请公开相关事项的函》,后被申请人收到上述单位的回函。
2024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1、征地批文,本机关以附件1回复;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本机关以附件2回复;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本机关以附件3、附件4回复;征收红线图,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号)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二)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在用地报批中,没有要求提交“征地红线图”,报批用地位置、范围和面积一般由“勘测定界图”来确定。2、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本机关以附件5回复;3、补偿资金到位证明,本机关以附件6回复;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本机关以附件7、附件8回复。
2024年12月18日,申请人签收了被申请人通过EMS快递邮寄的**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025年2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补充答复》,主要内容:我办于2024年11月25日,发函至相关单位,但相关单位当时办理该政府信息公开时,未检索到申请人杨某、赵某娜、张某芳的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近期该单位在整理相关档案时发现申请人杨某签署的房屋构筑物附属物勘察登记表,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规定,现本机关以附件1进行补充回复。此次仍未检索到赵某娜、张某芳的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
2025年2月19日,申请人签收了被申请人通过EMS快递邮寄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补充答复》。
另查明,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张某芳、赵某娜、杨某明确复议请求为:仅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的第1项的答复内容。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和被申请人答复,本案焦点案涉答复中第1项答复内容“一书四方案和征收红线图”是否合法适当。
根据原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征收等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目录及有关要求的通知》(皖国土资〔2013〕***号)附件4:报省政府批准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报批材料目录等规定,涉及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报批项目只涉及一书二方案。本案中,案涉土地为濉溪县2015年第4批次(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城镇建设用地,该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报批材料,不涉及“一书四方案”,只涉及一书二方案,由此本案被申请人在答复中以附件2回复申请人《工矿废弃地复垦挂钩呈报材料“一书两方案”》,符合法律规定,认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但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制作,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保存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申请人要求公开“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收红线图)”,其中“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被申请人在答复中以附件3、附件4进行回复,关于征收红线图,经核实,在用地报批中,没有要求提供“征收红线图”,且该“征收红线图”被申请人未制作、未获取、未保存,由此被申请人在答复中未提供“征收红线图”给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认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
适用依据、程序方面。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被申请人2024年11月25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4年12月16日作出案涉答复,并于2024年12月17日邮寄送达申请人,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濉溪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濉依复〔2024〕**号]中第1项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4月2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