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淮复决〔2025〕22号
申请人:任某华。
被申请人:濉溪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邮寄提交的《履行补偿安置申请书》作出答复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月21日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履行补偿安置申请书》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淮北市濉溪县某镇某村某庄合法拥有一处宅基地及房屋,且申请人宅基地四周种植有银杏树、石榴树等树木,因当地宿州某(集团)有限公司界沟煤矿生产计划安排,该界沟煤矿生产范围内村庄需要进行搬迁,申请人的房屋及附属物等属于该搬迁范围内,但至今没有全面完成对申请人的补偿安置。申请人及家人多次寻找、催促相关负责人履行补偿安置,给予申请人孙子于某佑安置补偿和申请人房屋沉陷的补偿、过渡安置费等,但直到申请人提交补偿安置申请之日,仍未落实合法的补偿安置。申请人多次向各级政府报告此事,未果,遂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补偿安置申请,希望尽快解决其补偿安置问题。但截至2025年1月13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提交的履职请求已逾60日,未得到任何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淮北市采煤沉陷村庄搬迁安置补偿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采煤沉陷搬迁安置补偿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政府主导、企业出资、群众参与”的方式,统筹推进村庄搬迁安置补偿工作。县(区)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沉陷村庄所在的镇人民政府是实施主体。根据上述规定可得知,濉溪县采煤沉陷搬迁安置补偿工作责任主体是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具有法定职责,应当依法履职。
综上,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系不履职之诉,被申请人尚不具备履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且被申请人已经在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前作出了答复,复议机关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予以驳回。涉案行政复议请求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答复职责”,因此该案系不履职之诉。
首先,要明确被申请人是否对申请人具有相应的安置补偿职责。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4)皖06行初**号已明确观点,因2025年7月界沟煤矿统建才能完成,镇、村、矿三方对存在异议的地面附属物进行了重新核实,正在逐步核算补偿金,申请人现在要求县政府履行搬迁安置补偿职责,时机尚不成熟,因此被申请人尚不具备履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发现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行政行为的载体是行政法律文书,行政法律文书作出后即具有法律羁束力,就“履行”而言,通常以行政机关作出日期为准,而不是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在无法定送达期限规制外,合理期限即可,主要影响的是当事人行使救济权利的期限。因此是否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关注行政行为的作出时间而非送达日期。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后,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7日作出履行补偿安置答复书,而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1日受理本案,因此,在本案受理前被申请人已经进行了答复,即使被申请人有答复职责,也已在受理前履行了答复职责。申请人对答复内容不服的,可另案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最后,要说明的是,同类型案件已经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4)皖06行初**号判决,但当事人正在上诉中,上诉19人中的包括田某玲、任某侠。建议相关案件的处理,可待省高终审判决后,参考相关意见再行处理。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29日,申请人通过EMS快递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补偿安置申请书》,主要内容:申请人在淮北市濉溪县某镇某村某庄合法拥有一处宅基地及房屋,且申请人宅基地四周种植有银杏树、石榴树等树木,属于搬迁范围,没有落实合法的补偿安置。请被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办法及相关政策方针对申请人履行补偿安置职责。2024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收到该履职申请。
2025年1月17日,被申请人制作《濉溪县人民政府履行补偿安置答复书》,针对申请人在《履行补偿安置申请书》提出宅基地及房屋问题、老村址的房屋及附属物补偿问题进行答复,该答复于2025年1月27日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书中称“因2025年7月界沟煤矿统建才能完成,镇、村、矿三方对存在异议的地面附属物进行了重新核实,正在逐步核算补偿金,申请人现在要求县政府履行搬迁安置补偿职责,时机尚不成熟。”表明被申请人自认申请人应享有搬迁安置补偿利益。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履职申请,邮件系已妥投。但针对该申请,被申请人两个月内未进行答复。据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履行相应法定职责。鉴于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将制作的《濉溪县人民政府履行补偿安置答复书》送达申请人,本机关不再责令履行答复职责。申请人如对该答复内容不服,可通过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渠道依法维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濉溪县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履行补偿安置申请书》作出答复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20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 ...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