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淮复决〔2024〕202号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淮北市某局。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淮烈公(运)行罚决字〔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9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9日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10月31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四)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五)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六十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