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淮复决〔2024〕182号
申请人:丁某晶。
被申请人:淮北市某中心。
第三人1:张某。
第三人2:淮北市某公司。
第三人3:黄某。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皖(2024)淮北市不动产权第0024***号]不动产登记(以下简称***号不动产登记)不服,于2024年9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号不动产登记。
申请人称:淮北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欠黄某工程款,该公司于2011年11月12日将位于某小区南区的十余套房屋抵账给黄某。黄某于2012年10月20日签订《协议书》,将其中的*号楼14**住房一套抵账给申请人。2012年12月8日,某公司、黄某将房屋交付给申请人。申请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入住至今。
张某与某公司不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关系,与黄某亦不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关系,被申请人不应当为张某办理***号不动产登记,该登记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予撤销。特向贵政府提出复议,请依法裁决。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为张某颁证具有事实、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根据张某提交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政府部门备案房屋买卖合同、购房票据、契税、完税票据、原产权人提交的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资料,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依法为张某颁发的案涉不动产权证。
二、申请人与张某之间属民事法律关系,其不具有行政原告主体资格。根据申请人申请事由,某公司欠黄某工程款,并将华私小区南区十余房抵账给黄某,而后,黄某又将14**抵给申请人,该事实足以说明,申请人与他人发生的系民事法律关系,该民事法律关系与被申请人为张某依法作出不动产登记行为之间并无关联。故,申请人将其与张某之间民事纷争作为其提起行政复议的理由,显然于法无据。
三、申请人诉求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本案系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提起要求撤销案涉不动产权证,该诉求显然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第三人1、2、3均未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16日,张某向被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对某小区(南区)商品房**幢*-14**室进行不动产确权登记:1.2024年3月1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403100***)、2024年8月1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某公司将某小区(南区)商品房21幢2-14**室,118.48平方米以651732元价格卖给张某。2.《电子发票》(编号24342000000105193***),主要内容:开票日期2024年8月13日,购买方张某,销售方某公司,项目名称某小区,118.24平方米,单价5249.46839,金额620697.14,税额31034.86。3.《税收完税证明》编号334065240800024***,主要内容:填发日期2024年8月16日,纳税人识别号340603197108230***,纳税人名称张某,原凭证号33406624080001***,税种契税,名称房屋买卖,税款所属时间2024年8月16日,实缴金额12413.94元。4.《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主要内容:申请对相山区黎苑路25号某小区(南区)1幢2-14**号,118.240平方米住宅,原不动产权证号皖(2020)淮北市不动产权第0066***号,申请转移登记。
同日,被申请人询问张某、某公司,制作《询问笔录》(受理编号ZH202408160***),主要内容:申请登记事项是张某和某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单独所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未设立居住权,申请登记人对提交材料及询问事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被申请人同意受理,经审核符合条件,予以登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主要是针对被申请人作出***号不动产登记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一)主体方面。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作出***号不动产登记,主体适格。
认定事实、证据、适用依据、程序等方面。根据查明的事实,2024年3月10日,张某与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张某以620697.14元的价格,向某公司购买相山区某路某小区(南区)1#2-14**室118.240平方米住宅。2024年8月16日,签订补充协议;同日,张某向被申请人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政府部门备案房屋买卖合同、购房票据、契税、完税票据、原产权人提交的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资料,申请办理对涉案房屋进行登记。被申请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经审查、询问,作出***号不动产登记,将涉案房屋所有人转移登记为张某,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号不动产登记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淮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的[皖(2024)淮北市不动产权第0024***号]不动产登记。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29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