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淮复决〔2024〕160号
申请人:唐某军。
被申请人:淮北市某局。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北交执罚〔2024〕31000**号,以下简称**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8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8月7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4年3月13日20时30分左右,申请人驾驶皖F**轿车在桓谭路与站前路交叉口处,接申请人朋友辛某利的连襟牛某圣三人时,由于申请人之前和牛某圣并不认识,所以相互不知道对方的姓名(辛某利也没提前告诉申请人他连襟的名字),被申请人怀疑申请人非法营运,随即对申请人进行盘查,现场申请人反复说明,是朋友坐车不提钱的事。被申请人调取的皖F**在2024年3月13日及半个月的行车轨迹,不能证明车辆是申请人本人一直在使用,没有事实根据。
被申请人称:2024年7月30日,被申请人已撤销**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4年8月5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8月7日依法受理。
2024年8月8日,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24年7月30日,被申请人撤销**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应当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本机关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之前已经撤销**号行政处罚决定,因此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唐培军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12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