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淮复决〔2024〕154号
申请人:朱某军。
被申请人:淮北市某局。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淮相公(城)行罚决字〔2024〕***号]不服提出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7月24日依法已予受理,因本案件审理需要以公安机关立案后的行政决定为参考依据,而公安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决定,本机关于2024年9月9日中止本案审理。后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已消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于2024年10月11日恢复审理。
申请人又于2024年10月11日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10月12日
决定主要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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