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淮复决〔2024〕142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淮北市某局。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淮杜公(高)行罚决字〔2024〕***号]不服提出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7月15日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8月16日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8月19日
决定主要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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