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淮复决〔2024〕115号
申请人:王某斌。
被申请人:淮北市某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淮北公(交)行罚决字〔2024〕3406002600038***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5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7月3日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7月5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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