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淮复决〔2024〕42号
申请人:张某侠、张某龄、张某。
被申请人:淮北市某区人民政府。
第三人:张某文。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签署的征收补偿协议书,于2024年2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3月25日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3月26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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