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淮复不受〔2024〕212号
申请人:陈某华。
被申请人:淮北市某局。
申请人因对《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潼南公(交巡)行罚决字〔2024〕5052002900067***)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0月8日收到申请材料。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六款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本案中,涉案行政行为作出的机关为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向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综上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陈洪华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10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