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淮复决〔2024〕189号
申请人:朱某仁。
被申请人:淮北市某区政府。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不服,于2024年9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淮北市某区某镇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房屋,现该房屋因某区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项目面临征收。为了核实征收的合法性,2024年5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一邮寄方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具体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为:“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某区某镇某村某庄组21号,现因棚户区改造项目面临征收。因此,特申请书面公开贵单位履行征收补偿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以下信息:余某英(户)征收过程中的房屋补偿安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房屋面积、套数、具体位置的证明材料等)及征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和支付情况(包括但是不限于支付凭证、银行转账单据、征收补偿资金明细等)及其被征收房屋的宅基地图。余某英(户)房屋四至:东至申请人,西至秋某,南至朱某,北至朱某金。”2024年5月30日,淮北市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书》(烈政依告〔2024〕2号),告知申请人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决定是否公开政府信息,征求意见期间不计入法定答复期限内。
时至今日,被申请人依旧没有给予申请人答复,已经超过法定期限。因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案件主体资格有关问题意见的函》(司办函〔2021〕1330号)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望贵府能够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依据。2024年5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4年5 月30日,被申请人分别向某镇、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分局下发《关于申请人依申请公开相关事项的函》。同日,分别向申请人、余某英下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2024年5月30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分局作出《关于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2024年5月31日,余某英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2024年6月3日,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作出《关于申请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复函》。2024年6月5日,某镇作出《关于申请人依申请公开相关事项的函》的复函。
二、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即查询工作,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于涉及第三方个人隐私,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依法征求第三方意见,并第三方明确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于2024年7月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烈政依复〔2024〕6号)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三、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9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4年7月2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烈政依复〔2024〕6号),邮寄送达并经申请人签收。故,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主要内容: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某区某镇某村某庄组21号,现因棚户区改造项目面临征收。因此,特申请书面公开贵单位履行征收补偿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以下信息:余某英(户)征收过程中的房屋补偿安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房屋面积、套数、具体位置的证明材料等)及征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和支付情况(包括但是不限于支付凭证、银行转账单据、征收补偿资金明细等)及其被征收房屋的宅基地图。余某英(户)房屋四至:东至申请人,西至秋某,南至朱某,北至朱某金。
2024年5月30日,被申请人向某镇、某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分局制发《关于申请人依申请公开相关事项的函》,向上述机关要求按职权提供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相关信息。同日,被申请人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烈政依告〔2024〕1号),主要内容: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到第三方余某英的合法权益,特向余某英书面征求意见,要求余某英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并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不同意公开的,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提供意见的,将会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被申请人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烈政依告〔2024〕2号)告知申请人。
2024年5月30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分局作出《关于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主要内容:该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分局负责公开,建议向某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申请。
2024年5月31日,余某英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主要内容:不同意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2024年6月3日,某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作出《关于申请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复函》。
2024年6月5日,某区某镇作出《关于申请人依申请公开相关事项的函》的复函。
2024年7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烈政依复〔2024〕6号),主要内容:因申请信息公开内容涉及到第三方隐私,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后,余某英不同意公开,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
2024年7月5日,朱某签收该答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材料, 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请求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申请人曾经向行政机关提出请求,还需要行政机关具有相应职责,且未在期限内履行。
关于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根据查明的事实,2024年5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据此,申请人曾经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职请求。
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履行职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关于被申请人的履职期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的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2024年5月30日,被申请人向某镇、某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淮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分局制发《关于申请人依申请公开相关事项的函》;同日,向第三方余某英书面征求意见。2024年5月31日,余某英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2024年6月3日,某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作出《关于申请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复函》;2024年6月5日,某区某镇作出《关于申请人依申请公开相关事项的函》的复函。因此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期限应为2024年7月4日之前,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烈政依复〔2024〕6号)的时间为2024年7月2日,并未超过法定的履职期限。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朱守仁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29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