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淮复决〔2024〕175号
申请人:吕某东。
被申请人:淮北市某局。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吕某东先生反映经适房补款问题回复》(2024年8月19日,以下简称**号《回复》)不服,于2024年8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号《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退还案涉款项。
申请人称:按照市清理清查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经适房)处理领导小组《市清理清查经济适用房处理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纪要》(2014年3月17日)要求,根据《关于淮北市经济适用房处理进展情况的汇报》(2014年2月20日),对经济确有困难,现仍符合经适房申购条件的家庭,保留居住资格,免除补缴差额。
被申请人称:一、主体方面。被申请人作为市级政府建设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等工作的职责,但复议的回复并非本机关作出,复议本机关主体不适格。
二、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淮北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作出的《反映经适房补款问题回复》,是对申请人的《申诉》《请求退还经济适用房补缴差价申请书》中关于经适房相关问题的政策说明,不属于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应依法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为市审计局公职人员。
2002年3月16日购买商品房一套(相山区某路*栋***室),于2012年10月出售给他人。
2006年9月,申请人填写《淮北市市区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表》,同年11月申请人递交购买经适房《申请》,均承诺属无房户。于2008年8月鉴订经适房买卖合同,成功购得南黎花园16栋106室经适房。
2013年5月市清理清查经适房处理领导小组发布《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清理清查处理方案公告》,处理意见包括:(一)在申购时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以申购时间为界点,对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或个人,原价收回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五)对上述情形的购房家庭或个人,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种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对目前仅有唯一一套自住经济适用住房等确有特殊困难情况的家庭,本着从严掌握的原则,经相关程序后,按照申购时点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取得完全产权。
2014年3月17日,市清理清查经适房处理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召开,《会议纪要》载明:会议听取了原市房管局主要领导关于淮北市违规经适房处理进展情况的汇报,原则上同意汇报中所提建议和处理意见,会议要求,对违规家庭中确有特殊原因和经济困难的,报市清理清查经济适用信房处理领导小组研究处理。原市房管局主要领导的汇报材料中“具体实施处理”载明:家庭名下仅拥有一套且为该套经适房的8户,建议按同期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100%补全差额,对其中经济确有困难,现仍符合经适房申购条件的(含申请人),保留其居住资格,免除补缴差额
2017年11月13日,淮北市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证明》,主要内容是:按照上述汇报材料和会议纪要,申请人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现仍符合经适房申购条件的(含申请人),保留其居住资格,免除补缴差额。
2017年8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办理完全产权补款通知》(淮住建〔2024〕161号),为相关经适房购买户办理完全产权补款业务。
2020年10月29日,申请人向市房管中心递交《淮北市经适房申购家庭房产信息申报表》,申请补款办理完全产权。2021年6月23日,市房管中心作出《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缴款通知单》,通知申请人按100%比例缴款,金额91800元。申请人于2021年6月25日完成缴款。
2024年8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市房管中心递交《申诉》,其主要内容是,相关部门已认定申请人为经适房合格购买人,市房管中心擅自把申请人列为违规购房者,致使申请人100%补缴差价,申请人应按55%补缴差价,请退还相应款项。8月19日,申请人向市房管中心递交《请求退还经济适用房补缴差价申请书》,主要内容是:依据相关规定,申请人不应缴款,请返还土地收益款91800元。
2024年8月19日,市房管中心向申请人作出**号《回复》,主要内容是:2014年3月17日,市清理清查经济适用住房处理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会议纪要》及当日汇报材料示明,申请人违规购买经适房,因考虑其家庭情况,对申请人处理限于“保留居住权,免除补缴差额”,后续没有具体处理意见;是否办理完全产权遵循自愿原则,根据上述《会议纪要》及当日汇报材料精神,经研究,申请人在未按100%补缴差额的情况下仅允许办理经适房产权证,办理完全产权应按100%补缴差额,申请人所反映补缴差价不合理不予支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本机制作的《询问笔录》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主要是针对被申请人作出**号《回复》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一、主体方面。市房管中心作为被申请人下属单位,经被申请人同意向申请人作出**号《回复》,视为被申请人作出。根据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作出**号《回复》,主体适格。
二、事实、依据方面。根据已查明事实,申请人在2006年申购经适房时隐瞒已购商品房情况,属违规申购人员,后把已购商品房出售给他人,其名下仅保留所购一套经适房。2013年5月市清理清查经济适用住房处理领导小组发布《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清理清查处理方案公告》示明:对目前仅有唯一一套自住经济适用住房等确有特殊困难情况的家庭,本着从严掌握的原则,经相关程序后,按照申购时点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取得完全产权。2014年3月17日市清理清查经济适用住房处理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会议纪要》所同意的处理原则:“家庭名下仅拥有一套且为该套经适房的8户,建议按同期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100%补全差额,对其中经济确有困难,现仍符合经适房申购条件的(含申请人),保留其居住资格,免除补缴差额”,不能据此认为申请人可以不补足购房款进而取得完全产权。市房管中心充分考虑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根据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第三十条之规定,按照上述《会议纪要》要求,在申请人自愿的情况下,同意申请人按100%补全差额进而办理完全产权,并无不妥。市房管中心在此事实基础上作出**号《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适当,内容并无不妥。
三、程序方面。2024年8月8日、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房管中心递交《申诉》《请求退还经济适用房补缴差价申请书》。房管中心经被申请人同意,履行了调查程序,于2024年8月19日作出**号《回复》,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房管中心作出**号《回复》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适当,内容并无不妥,程序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作出的《吕某东先生反映经适房补款问题回复》(2024年8月19日)。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25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