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淮复决〔2024〕172号
申请人:周某祥。
被申请人:淮北市某局。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周先生申请对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奖励的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8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对申请人进行奖励,责令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7月11日在淮北市濉溪永能石化加油站加油,发现加油站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但操作员仍向申请人使用扫码支付,给申请人和他们站内工作人员以及加油人员,大约十人带来生命安全隐患。后续投诉到被申请人处,申请人2024年7月22日电话又联系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答复已经现场核查,被举报人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被举报人已经联系安装人员还未进行施工。申请人认为濉溪永能石化有限公司加油站,并未按照2023年4月1日,应急管理部官方发布的《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03010-2022),也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中相关规定的情形,被申请人未履职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淮政办〔2024〕5号文)的通知,未对申请人进行奖励。
被申请人称:一、基本情况。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濉溪永能石化有限公司濉溪王桥加油站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仍让加油人违规扫码支付,行为违法,并要求给予奖励。被申请人在接到举报后,高度重视,立即将举报问题交濉溪县应急局进行核查,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核实。
二、调查情况。执法人员对被举报加油站进行了现场检查。通过检查加油站的设备设施布局、查阅相关安全管理文件和记录等方式,对举报事项进行逐一核实。经检查,加油站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加油作业,在加油作业区内未发现有客户违规扫码支付的情况。被申请人还对加油站的安全管理制度、员工培训记录等进行了审查,确认该加油站在安全管理方面较为规范,能够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不予奖励的理由。1.根据《淮北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属于有关部门执法监管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依法处理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在本次举报中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申请人举报的内容不属实,不符合奖励条件。
2.被申请人在处理举报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申请人回复。被申请人的决定是基于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的,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法律依据。《淮北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加油站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仍让加油人违规扫码支付行为不予奖励的决定是正确的。恳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11日,申请人拨打被申请人办公室电话(5255***)举报濉溪永能石化有限公司濉溪王桥加油站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且违规扫码支付、加油岛内堆积杂物等安全问题。同日,被申请人接举报后依照属地原则交由濉溪县应急局进行核查。
2024年7月11日,濉溪县应急管理局对濉溪王桥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案涉加油站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仪,但加油站已于6月25日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可燃气体报警仪安装协议,由于物料原因暂未安装,预计7月16日前安装完成,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仪之前,顾客皆到营业厅进行刷会员卡或者其他方式支付,未出现在现场扫码支付行为。加油岛内堆放杂物为玻璃水、纯净水等,已经要求加油站规范堆放。
2024年8月6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邮箱(hbajj***@126.com)提交《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
2024年8月8日,濉溪县应急管理局出具关于办理《淮北12345热线平台举报濉溪县永能石化加油站问题》情况说明,载明:经县应急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举报人提供的支付证据是微信小程序支付,属于个人行为,不是现场扫码支付,加油站人员未出示二维码,未要求当事人现场扫码支付,举报内容不属实,不予奖励。举报人提供照片图片,不能证明举报人在该加油站内手机扫码支付。
2024年8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周先生申请对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奖励的答复》。
2024年9月4日,濉溪县公安局溪河派出所出具《证明》,载明:案涉加油站由于硬盘损坏,无法正常录像,已向辖区派出所进行报备。
另查明,申请人支付方式为采用手机微信小程序支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作出行政行为合法的条件之一,根据《淮北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03010-2022),被申请人接申请人举报后,应采取现场核查、调取视频资料、询问等方式,依法查明案涉加油站是否存在未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的加油作业区内允许客户使用手机支付行为,即在加油作业区内使用手机扫码支付,或者劝阻客户不要使用手机支付。本案中,被申请人仅对案涉加油站进行了现场检查,但是现场检查仅能证明检查时的情形,对于是否违法应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认定;被申请人在现场监控视频损坏的情形下,未进一步调查,即认定案涉加油站不存在手机扫码支付等违法行为,申请人举报不成立,作出《关于周先生申请对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奖励的答复》,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淮北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的《关于周先生申请对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奖励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17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