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淮复决〔2024〕67号
申请人:王某成。
被申请人:安徽淮北某管理委员会。
第三人:安徽某公司。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淮高管行决字〔2024〕*号《行政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3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因存在中止情形,2024年4月24日,本机关中止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由于中止原因消除,本机关于2024年8月12日,恢复该案件的审理。2024年8月13日,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8月14日
决定主要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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