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淮复决〔2024〕112号
申请人:马某莉。
被申请人:淮北市某局。
第三人:何某。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淮相公(花)不罚决字〔2024〕*号]不服,于2024年5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7月1日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7月2日
决定主要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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