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淮复决〔2024〕143号
申请人1:龚某忠。
申请人2:张某萍。
被申请人:某县政府。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7月15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同时将书面结果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开发区杨楼村长期承包六亩土地,用于种植红叶石楠、栾树等经济作物,后案涉土地因建设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但申请人至今未与征收部门就安置补偿事宜达成一致,且被申请人至今未依法对申请人作出补偿决定。2024年4月28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单号:1200847230***)向被申请人邮寄安置补偿申请,经查询,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4月29日签收,然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向申请人作出任何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宅财产权益。”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在面临征收时,征收方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的补偿安置。申请人对案涉承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被申请人作为征收主体,应当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依法对申请人就案涉承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依法履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
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征收部门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二是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既没有与申请人签订过补偿安置协议,也没有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系未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申请人依法提出补偿安置申请,被申请人在期限内未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向贵府提出行政复议,希望贵府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濉溪县人民政府已于2024年6月26日对申请人作出《濉溪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决定书》且已经将相关补偿支付到位,不存在未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情形。若申请人对安置补偿结果,有异议可以另案救济。被申请人不存在未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行为,请复议机关依法审查后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28日,两申请人通过国家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安置补偿申请书》,在邮件封面备注“申请人1、申请人2安置补偿申请书”。《安置补偿申请书》主要内容:申请人于安徽省濉溪县开发区杨楼村长期承包土地,用于种植红叶石楠、栾树、杏树、桃树、石榴树、苹果树、桂花树等经济作物,后案涉土地因建设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但申请人至今未与征收部门就安置补偿事宜达成一致,且被申请人至今未依法对申请人作出补偿决定。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申请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积极与申请人协商并给予申请人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
2024年4月29日,EMS物流显示该快递“单位收发室签收。”
2024年6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濉溪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决定书》,该决定书于2024年7月24日送达申请人。
2024年7月10日,两申请人通过国家邮政EMS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于7月12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安置补偿申请书》,物流信息显示:“单位收发室签发”,表明邮件系已妥投状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之规定,可视为被申请人已收到该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安置补偿申请答复的相应职责,且应在收到履职申请后60日内作出答复,但截至本案受理前仍未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答复。据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未履行相应法定职责。
鉴于本案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作出答复并送达,且申请人不撤回本案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濉溪县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3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 第二款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 ...
(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