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淮复不受〔2024〕166号
申请人:李某飞。
被申请人:安徽省淮北市某局。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北公(交)行罚决字〔2021〕3406002600007***)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8月6日收到申请材料。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综上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李某飞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