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淮复决〔2024〕139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淮北市某局。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淮烈公(宋)行罚决字〔2024〕***号,以下简称***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7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4年6月5日8时许,申请人发布一段抖音视频真实存在,没有虚假,因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处罚不合法,对申请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影响正常生活。望查清原委,恢复名誉,对申请人精神赔偿,道歉。
被申请人称:一、主体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具有受理查处申请人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
二、认定事实方面。2024年6月5日8时许,申请人使用手机发布一段抖音视频,内容为:某村群众和派出所民警一起去山上寻找失踪人员,并配上“罗奶一路走好走失七天了。死亡于某村七队山上亡魂无家归,还老百姓家园。拆迁房说成商品房,收取各种不合理费用。公平!正义!的说法”的文案。截止2024年6月6日16时许共计被点赞69次、评论11次、转发4次。询问笔录载明申请人不知道赵某英(死者)是谁,只知道是朱某岭、朱小某的母亲,称之为罗奶,且申请人与赵某英只是同村人(某村)、无任何亲属关系。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陈述赵某英在失踪十几天前有自杀倾向,申请人明确赵某英意外死亡与某村房产分配不知道是否有关。赵某英失踪后,派出所、巡警及其他群众积极寻找,确定为意外非正常死亡事件。对赵某英家人朱小某、赵某霞询问载明:赵某英与申请人无任何亲属关系,赵某英家人对其意外死亡无异议,赵某英意外死亡与某村开发房屋分配无关,且已自行处理赵某英后事。经查,申请人发布案涉视频误导群众认为赵某英意外死亡与某村开发交房有直接原因。某村开发后于2024年5月份开始交房,申请人发布的抖音视频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扰乱公共秩序。此抖音视频为虚构的不实信息,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申请人拒绝删除该抖音视频。另查明申请人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认定申请人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事实清楚。
三、适用法律方面。申请人的行为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申请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申请人十五日内从抖音平台删除涉案视频,适用法律准确。
四、内容方面。申请人虚构不实信息,发布的视频误导群众认为赵某英意外死亡与某村开发后交房有直接原因,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扰乱公共秩序。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申请人拒绝删除该抖音视频,无悔改态度,故申请人的行为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关于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内容适当。
五、程序方面。被申请人于 2024年6月5日19时许工作中发现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当日依法受理为行政案件,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被告于2024年6月6日对申请人进行了处罚前告知,申请人提出陈述和申辩。2024年6月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经讨论认为申请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不能成立,并将复核结果以笔录形式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7日依法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调查询问、处罚前告知、审批决定、送达等法律程序,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办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请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某小区属于棚户区改造项目,该小区安置房具有独立完全产权,可以进行公开交易。2024年5月20日某小区组织交房,按有关规定需缴纳维修基金,在交房过程中,因宣传不充分,部分群众对房产是否属于商品房、需缴纳维修基金等问题产生质疑。申请人与赵某英系同村村民,无亲属关系,均系棚改户。
2024年5月30日,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某村村民赵某英走失,经多方寻找,6月5日在宋疃镇某村七队山上发现赵某英遗体,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排除刑事案件,系意外死亡,赵某英家人对其死亡原因无异议且已妥善处理后事。
2024年6月5日,被申请人于工作中发现申请人当日在抖音平台发布案涉视频并配文字,视频主要内容是公安人员、群众在山上寻找失踪人员,所配文字是“罗奶一路走好,走失七天了。死亡于某村七队山上亡魂无家归,还老百姓家园。拆迁房说成商品房,收取各种不合理费用。公平!正义!的说法”。截止2024年6月6日16时许,该视频被点赞69次,评论11次,转发4次。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发布不实信息,涉嫌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当日立为行政案件,案号淮烈公(宋)立案字〔2024〕***号。
2024年6月5日、6日,被申请人对赵某英儿媳赵某霞、儿子朱小某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主要内容:赵某英家人对其死亡原因无异议,认为赵某英死亡与某村开发分配住房无关,对申请人发布案涉视频不知情。
2024年6月6日,被申请人依法传唤申请人并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主要内容:申请人发布了案涉视频,申请人与死者赵某英是同村人,无任何亲属关系,申请人平常称呼赵某英为罗奶,申请人对赵某英死因不知情,申请人不确定赵某英死亡是否与某村开发交房有关,申请人拒绝删除案涉视频。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证据保全决定书》并附《证据保全清单》,决定对申请人发布视频所用手机扣押30日,该决定书当场送达申请人。
2024年6月6日21时许,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告知,主要内容:申请人虚构事实,案涉视频误导群众认为赵某英死亡与某村开发交房有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拒不删除案涉视频,初次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拟责令申请人十五日内删除案涉视频。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随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陈述与申辩进行集体研究复核,对申请人的陈述与申辩不予采纳,当日告知申请人复核意见。
2024年6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虚构事实发布案涉视频,误导群众认为赵某英死亡与某村开发交房有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拒不删除案涉视频,系初次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申请人十五日内删除案涉视频。该决定书当日送达申请人。
2024年6月17日,申请人主动到被申请人处,自愿删除案涉视频。当日,被申请人将所扣押手机返还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公安行政案件卷宗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本案主要是针对被申请人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一、主体方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等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具有受理查处案涉违法行为的法定职权,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
二、事实、依据方面。赵某英死亡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排除刑事案件,系意外死亡。申请人与死者赵某英无任何亲属关系,申请人对赵某英死因不知情,申请人在不确定赵某英死亡是否与某村开发交房有关的情况下,虚构事实,发布不实信息,截止2024年6月6日16时许,申请人所发案涉视频被点赞69次,评论11次,转发4次,误导群众认为赵某英死亡与某村开发交房有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拒不删除案涉视频。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行为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申请人十五日内删除案涉视频,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三、程序方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等规定,2024年6月5日被申请人于工作中发现申请人在抖音平台发布案涉视频并配文字,涉嫌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当日依法立为行政案件,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证据保全扣押、处罚前告知、复核等程序。于2024年6月7日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淮烈公(宋)行罚决字〔2024〕***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