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淮复决〔2024〕122号
申请人:况某民。
被申请人:某区政府。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2024年4月30日作出的《关于某区某镇某社区居民况敬民申请房屋补偿安置有关事项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不服,于2024年6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安徽省淮北市某区某镇某行政村三组的村民,对位于淮北市某区某镇某行政村三组的房屋享有合法权利。2016年政府开展“淮北市某区2011年第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将申请人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针对补偿事宜未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流程推进项目,不履行政府职责。申请人依照法律规定向被申请人发出《补偿申请书》,被申请人签收后作出《答复》,申请人于2024年5月7日签收。被申请人在《答复》中写明,因项目停止,不再对申请人房屋实施征收。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被申请人在未与申请人达成协议的情况,应当按照法律征收流程下达补偿安置决定,而不应按照被申请人所说,对申请人停止征收。据此,申请人认为该《答复》应当撤销。
综上,申请人现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依法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望贵府依法维护公平正义,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1.2016年某区某镇某社区进行棚户区改造项目,不是申请人所称“淮北市某区2011年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2016年12月16日,申请人位于某村三组的两处合法宅基地(一处为157.78m2,以397373.70元货币补偿;另外一处为207.78m2,以624586.68元购房券补偿)已签订补偿协议且履行完毕。2.案涉房屋因占地面积问题,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未达成一致意见,未予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目前,因棚改政策等原因,案涉棚户区改造项目已经停止,申请人要求对其案涉房屋进行征收没有事实依据。3.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房屋安置补偿申请,被申请人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答复并依法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申请人组织辖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制发《某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某镇新南、新北、某社区剩余户棚户改造项目征收安置实施方案》。2016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某区棚户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协议书》(合同编号:LS0***),被申请人与况某见(系申请人儿子)签订《某区棚户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协议书》(合同编号:LS0***),且补偿协议已履行。申请人拥有使用权的其中一处宅基地(航拍编号B0***)位于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截至目前未被征收补偿。
2024年4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偿申请书》。
2024年4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该答复于5月7日送达申请人。
2024年6月25日,某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出具《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因棚改政策调整等原因,案涉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已经停止,同时提供案涉房屋现场以及周边情况的图片。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如被申请人已经停止案涉棚户区改造项目,其作出的《答复书》合法;如未停止案涉棚户区改造项目,其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错误,内容不当。据此,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棚户区改造项目在本行政复议案受理前是否停止。案涉棚户区项目在本行政复议案受理前是否停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被申请人能否停止案涉棚户区改造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案涉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其作为案涉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主体,有职权制发补偿方案并组织实施。如出现政策变动等情势变更,不能继续实施案涉棚户区改造项目,其具有作出停止案涉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职权。
二、停止案涉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履行的程序。纳入征收范围的土地和房屋在征收期间,通常被设置禁止改扩建、禁止转让等义务,使得被征收人合法财产受到一定限制。征收主体认为原征收决定所涉范围需要调整,应充分评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可能造成的损害,不应随意作出部分停止征收的决定;行政机关在作出部分停止征收的行政行为时,应通过听证、公告等程序,听取被征收人提出自己的观点、陈述自己的理由,进一步核实证据,查清事实,防止行政行为中的偏私及滥用。这样才能避免被征收人的权益免受侵犯,同时也保障了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棚户改造项目涉及项目范围内群众的重大利益,因此,听证和公告等程序应是停止该项目的必经流程。
三、案涉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否停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等规定了征收集体土地履行报批、公告、补偿等程序,但对停止征收却没有相关规定。实践中,停止征收主要是征收完成自然终止,或者发布停止征收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负责实施案涉棚户区改造项目并制发补偿方案等;如其停止案涉棚户区改造项目,应作出相应停止决定并公告。据此,可以认定案涉棚户区项目在本行政复议案受理前未停止。
综上,被申请人在本行政复议案受理前未停止案涉棚户区改造项目,其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错误,内容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某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某区某镇某社区居民况敬民申请房屋补偿安置有关事项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8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