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告知书 淮复〔2024〕146号
申请人:李某融。
被申请人:某区政府。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答复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于2024年7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监督,本机关于2024年7月19号依法受理。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6月28日邮寄关于淮北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给被申请人,经查询挂号信函xa14615768***,于2024年7月1日被签收,距今已超过5个工作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针对行政复议申请书是否受理的带有人民政府或司法局公章的纸质以及电子版回复,以及其他方式的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反映,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因此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6月28日邮寄关于淮北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举报作出回复的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于7月1日收到,7月2日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相复〔2024〕**号)。淮北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7月5日签收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相关材料,并于7月9日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本案中,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申请后进行审查,并于次日予以受理。关于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管辖的还应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法》并未规定复议机关有受理复议申请后告知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无法律依据。
综上,本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在规定时间进行审查并予以受理,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相关材料,依法履行了相关职责。敬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28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函(编号:xa14615768***)的方式,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给被申请人。
2024年7月1日,被申请人签收。
2024年7月2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相复受〔2024〕**号);同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相复答通〔2024〕**号)。
2024年7月9日,淮北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被申请人答复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行政复议监督申请及材料,被申请人答复书及材料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反映,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必要时,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受理。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后,被申请人已经受理,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告知如下:对申请人的行政监督申请不予监督。
2024年8月26日
本决定主要适用或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反映,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必要时,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受理。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5号
